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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3-01-24 22:24:00 来源:戏说三国

“法”在秦始皇的思想中占有核心位置。因为“法”是始皇话语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

当一个皇帝如此重法时,一定意味着他对政治和国家有一种独特的理解。当然这种理解并不具有多大的理论价值。

在法家学说史上秦始皇的确没有什么贡献。他的独特价值在于,他作为第一个号令天下的法家皇帝,在实际政治事务中所体现出来的那种政治家眼光和经验性智慧。

他按法家原则创立的政体构架和帝国体制在某种意义上对法家理论构成了空前的挑战,即单一的法家学说能否成为帝制国家普遍而有效的意识形态?或,以法家学说为主导的帝国意识形态是否可能?

有时,证伪工作比证明工作还要严格和残酷。也许,秦始皇的政治实践同法家学说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可话又说回来,世界上又有哪一种政治是一点不走样地照搬某种学说呢?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秦始皇无疑是一位虔诚而坚定的法家学说的信奉者,但同时他又是一位灵活而实用的皇权政治家,他对任何一种学说的选择和取舍都会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

即便当他需要意识形态时,他也会超出意识形态的需要,甚至他的真实目的可能根本不是意识形态本身。

事实上,帝国政治实践已经使法家学说发生了变化。它既使法家理论多了些什麽,同时又使法家理论少了些什麽。

一、始皇帝“作制明法”

尽管如此,法是绝对的。在秦始皇看来,一个皇帝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作制明法”,即制定法律。

在一个“法制主义”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可能要比国家的统治者更伟大。古人说“上者立德,次者立功,又次者立言”。秦始皇也许会加上一句:“上上者立法。”

秦始皇在自己称帝后第一次巡视全国时,就首先到泰山封禅。泰山石铭的第一句话就是“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他以这种方式昭告天下,通报上苍,自己是帝国的立法者。它的目的是给国家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是力图成就一种“法制主义”政治形态。

这种“法制主义”政治形态根本特征是皇帝制法,臣子守法。法使君臣既得以区分,又得以统一。

但法之源,法之本,永远是君而不是臣,更不是民。所以它不是一般意义上或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主义,而是属于中国传统政治范畴的“专制法制主义”。

作为专制法制主义,立法者的皇帝本人超越于法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但法律本身却根本无法控制皇帝的自由意志。

至少在秦始皇从专制法治主义的角度描述政治的运行状态和国家所欲达成的目标时,我们一点看不到皇帝受制于法的迹象。相反,我们看到的是:

“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腋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在帝制国家,对皇帝来说,不存在有什麽事情是他所不应知道或不能知道的。

即一切对他都是公开的,而他则对所有人表现出他绝对的神秘。这样从形式上看,“皇帝之明,临察四方”就成为可能。

即他具有一种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超人能力。这种皇帝观念具有了某种全能主义的特征。

依据法律而使皇帝拥有了不受任何力量制约的无限权力。

建筑在专制法制主义基础上的皇帝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使皇帝做到这一点,“除疑定法,咸知所辟。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

法律的严酷性被充分用来保护皇帝个人的专制权力,而丝毫没有考虑到在这种法制政治秩序中赋予其他价值向度的可能。

这是一种自上而下垂直威压下来的绝对力量:“圣法初兴,清理强内,外诛暴强”。

秦始皇确实相信他建立的这套制度能够通过“普施明法”而“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虽然“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但另一方面,“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说明秦始皇也还需要寻找另一种超人间的自然力来为自己的制度论证。

其实,道法之间的内在关联的确使法家具有一种深刻的自然论基础。所以“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就非常合乎自然主义法制专制政治模式的要求。

二、始皇帝“欲以兴太平”

秦始皇对理想政治的要求是:“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着纲纪。外教诸侯,光施文惠,明以义理。”

它似乎像是法家版本的《王制》,毫不掩饰地渲泄着一种对法制专制的绝对自信。

“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民既可载舟亦可覆舟,但法却有可能避免覆舟之危,而达致长治久安。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在这个意义上,法便成为治民的最佳工具。法用于治民而非用于保民,法成为民之刑而非民之权,便根本性地规定了这种法制主义的本质是皇权专制。

在这种专制法制主义体系中,自然与社会都被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从“端平法度,万物之纪”的自然秩序到“以明人事,合同父子”的人间秩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秩序链条。

将自然季节与政治时令结合起来,则反应了自先秦以来政治观念中越来越趋于普遍的时间权力化的倾向。

在这种控制中,皇帝高踞于所有人之上。“应时动事,是维皇帝”。显然这个目标非常符合秦始皇对法治专制政治秩序的定位。

而这种定位无疑包含有一种时间政治学的精密考察。这种考察虽汇合有先秦诸子的共同要求,但可能更多地反映着法家对官僚行政的效率考究。

尽管秦帝国有过于粗暴的焚书和坑儒之举,但这并不意味着秦政就对儒学一律排斥。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事实上,“儒家莫不重孝。秦虽灭儒,然不废孝悌”。另外,秦人尊齐鲁之学,而今文学实乃合齐鲁之学而成。

所以焦弦十分肯定地说:“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梁启超更进一步强调,始皇“未尝与儒教全体为仇也。岂惟不仇,且自私而自尊之”。

首先,秦始皇处理政务的原则有时就是典型的儒学经义。比如,他宣称“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

在某种意义上,“兴太平”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似乎就是秦始皇的发明。但其理念渊源则肇始于儒家。

“太平”一词虽然出现较晚,先秦儒家也并无提及。但它实际上就是礼乐秩序和王道政治的高度抽象化。

就其概念内涵而言,“太平”确实也与法家“霸道”无涉。因为法家首先关心的是富国强兵,而非天下太平。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所以,从其特定的政治理念出发,法家对“太平”政治理想持明确反对态度。

比如,《韩非子•忠孝》说:“天下太平之士,不可以赏劝也;天下太平之士,不可以刑禁也。然为太上士不设赏,为太下士不设刑,则治国用民之道失矣。”

可见秦始皇尽管偏爱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兼收儒学。至少从刻石看,儒家的“太平”理想这时已成为秦始皇的价值理念和政治追求。

在太平世界,“黔首安宁”,“六亲相保”,“不用兵革”,“终无寇贼”。也许,在最好意义上的帝制社会可能就是这个样子。

人们的一切都被安排好了,人只要循规蹈矩就可以顺顺当当地做个良民。

“端直敦忠,事业有常”既是良民的标准,也是良吏的标准,即所谓“职臣遵分,各知所行”。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当这一切实现时,“普天之下,搏心揖志”的大一统政治局面就会出现。“日月所照,舟舆所载,皆终其命,莫不得意。”

当然最得意的还是秦始皇本人。他甚至相信自己给人们带来的福祉足以“赏及牛马,恩肥土域”,并且它将存在永远,“施于后嗣,化及无穷”。

其次,在秦始皇看来,一个理想的皇帝应该具有圣人品格。他不是一个只会行使暴力的君主,而是一个善于教化的圣王。

圣王不光要治民,更要教民,使民“欢欣奉教,尽知法式”。所谓“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就非常符合秦始皇对帝王职责的设计。

按照这种设计标准,皇帝必须兢兢业业,勤奋好学,“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

他赋予帝国以圣人的王道理想和美俗秩序,“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

他有责任把圣人的道德和理念灌输给百姓,“训经宣达”,使之“远近毕理,咸承圣志”,“庶心咸服”。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所以皇帝虽然是凡人,但却具有超凡的智能,即不仅“原道”而且“至明”,他集“圣智仁义”于一身,内圣而外王。

就内圣而言,他“显白道理”;就外王而言,他“存定四极”。所谓圣王就必须功德圆满,不能有缺。

所谓功,即是“六合之中,被泽无疆”;所谓德,即是“昭明宗庙,体道行德”。

三、始皇帝与“体道行德”

内圣外王皆是圣,即所谓“大圣作治”、“长承圣治”、“秦圣临国”、“圣法初兴”、“承顺圣意”。

同时,功德两面皆是德,即所谓“存定四极”是“皇帝之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是“皇帝明德”,“六合之中,被泽无疆”是“圣德广密”,“昭明宗庙”是“体道行德”。

三代以来人们附加在王身上的无数美德,这时被全盘接受用在秦始皇身上,成为他塑造理想皇帝的思想依据。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不过我们又明显感到,秦始皇对“圣”“德”有很大的倾向性,似乎他更看重“圣”与“德因为王只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要想使人心悦诚服,就必须还要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

哪怕是功业再大的君主,他也不满足于事功一面,而总想往德性一面提升。

但这绝不意味着他试图在道德上完善自己。这只是表明他相信政治本身必须有一种道德基础。

这种道德基础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义。就秦始皇而言,他并不认为道德足以对皇权构成一种有效制衡,他也不认为道德能够对皇帝形成一种有力约束。

但他却需要他的政权有一种道义上的说服力,以便人们从内心对其产生强烈的认同。

正因如此,秦始皇强烈希望用“德”来塑造他的功业。以德代功或重德轻功,暗示出政治观念的一种微妙变化。但这种变化又并非无足轻重。

它意味着,在法家主导的政治秩序中,儒家学说也相当活跃。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和价值都已被整合进一个更为庞大和复杂的政治思想体系中。

秦始皇的“法制主义”是政治形态根本特征

思想是人为的,但思想史却往往是自然的。在其演化过程中,它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不断地吸纳一些表面上看似乎是完全异质的东西。

秦始皇对德的强调也许与其固有形象不符,但却可能更合乎历史和思想的真实。

至少我们不能否认秦始皇本人绝对相信自己是真正的有德之君。

另外,秦始皇依据儒家学说来对礼制习俗作出了广泛的规定。一是等级,“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即“贵贱分明”;

一是男女,“防隔内外,禁止淫洗,男女洁诚”,即“男女礼顺”;

一是婚姻,“夫为寄继,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一是家庭,“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这无疑是秦始皇出于对社会整合的现实考虑。关键是在这种考察中,儒家学说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价值前提。

也就是说,秦始皇是依照儒学理想来建造社会秩序的。即所谓“始皇之治,兼用法儒”。

所以顾炎武能够肯定地说:“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

可见始皇行政既“法后王”,也“法先王”。换言之,先王理念和后王实践均构成始皇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要件。

这就意味着,中国皇帝的霸王杂糅之道和儒法并用之术最初正是源自于始皇帝的统治模式和思想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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