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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19:16:00 来源:戏说三国

在我国古代,犯罪的处罚规定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按照年龄来制定相关处罚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我国自古就受到儒家仁义道德主义思想的影响,从最初的律法制定就秉承着“扶老恤幼”的原则,成为我国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历朝历代从未废止。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扶老恤幼”

从西周时期的制度就可以看出来,在我国很早的时候,在刑罚方面就已经对老、幼有了特殊的规定,“虽有罪,不加刑。”

这一制度的形成,与儒家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在儒家的思想中,讲究三赦,即“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周礼秋官司刺》)也就是说,幼小或者病弱要赦,老人要赦,这里的“愚蠢”,指的是精神方面有问题或者有智力有障碍的人要赦。可见,儒家思想对我国的影响之深。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发展,这种对老、幼、弱的制度开始发生了改变,历朝历代虽然对“扶老恤幼”的原则不曾有改变,但是程度却有变动,对于老、幼、弱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上面的记载就与西周不同,当时的“幼年”界定标准已经改为六尺,古代对六尺的界定一般为十五岁,成人一般界定为七尺,这也是“堂堂七尺男儿”的来源。但是这样以身高的界定有着明显的不妥,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会有的人发育过早或者过晚,或者侏儒或者巨人症等等,都会造成当时的秦律不适用的情况。不过,这一点在随后的汉朝,迅速得到了改善。

未成年历朝刑罚综述

汉朝时期,对于“扶老恤幼”的制度规定,比之前朝都要完善,在汉朝的制度中,可以感受到前朝制度中感受不到的人性化、具体化,这也是汉朝“扶老恤幼”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更趋近于合理。

汉朝惠帝时期,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未满十岁的人,“犯诛死者”,上报朝廷官员申请,可以“得减死。”因为,在当时的主要观点认为,未满十岁的人,虽然还没有成年,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的犯罪事实却已经产生,虽然“恤幼”不可废,但是也应当受到处罚,即“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对“恤幼”的制度又有改变,年龄界定变成了“未满八岁”,而且免罪范围也做了变更,除了杀人以外的罪,这一点与之前的所有制度又有了不同,至于是否属于进步,还有待商榷。

根据史料来看,到了唐朝时期,在古代关于“扶老恤幼”的制度最完善,细分详尽,而且制度量刑也比较合适。

从《唐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唐朝时期,不是简单的界定"幼"的界限,而是分为以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七岁以上十岁以下、七岁以下三个档。以此以“收赎”、“上请”、“不加刑”作为处罚的标准,制度更加直观清晰,让判罚更加合理透明,有据可依。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明朝对于未成年人犯死罪的法律,基本上袭承了唐朝的相关制度。唯独有特色的地方是,明朝与之前历朝历代的观念有一点独到的见解,明朝认为,“未成年的稚童本无邪念,若不是父母(监护人)不能言传身教,稚童如何懂得犯罪呢?”这样的理念也贯穿了明朝的“恤幼”制度。

在明朝时期,有两个孩子犯了强盗死罪,两人的年龄不大,但是都刚刚超过了“悼”的界定,即前文提到的西周所言“七年曰悼。”按律当斩。两个孩童如此小,就犯下死罪,让人心痛,但是国法难为,好在当时官员为了这二人进行了“上请”,将此二人的事情奏明了皇上,当皇帝得知的时候,龙颜不悦,却格外开恩。其言“童稚无知觉,非成人诱之,岂能为盗?二儿去悼不远,朕特推此情矜之耳。”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这样的处理结果,使得“去悼不远”的二人得以活命,这完全是来自当时皇帝的宽仁,这种宽仁在宋朝比较多见,但是在重典著称的明朝,却是极为难得的特例。

未成年量刑

在我国古代,对未成年的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都是“从轻”,这一点在古代未成年触犯死刑时尤其明显,皆是在界定年龄之下,免死、收押或者收赎,免死的主要依据为“稚童本无邪念”;而收押的依据则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收赎与前两者又有不同,主要的考虑是宽仁处理与教育。

收赎收赎,在古代作为一种以钱抵罪的形式,宗旨是在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惩戒,避免其再犯。但是古代的“收赎”却不能视为今天的“罚款”,两者之间有极大区别。

今天的“罚款”,并不是来自刑法,而是处罚条例,而古代的“收赎”是对“刑罚”的一种豁免方式。这种豁免方式也不是普遍应用古代的所有人,只有历朝历代的贵族才能够享受这项特权,也就是说,在历朝对未成年犯罪有“收赎”一项的惩处,其实是一种宽仁的开恩表现,这也是对未成年犯罪的“宽仁”处理。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刑?历朝的判罚不同

其他除了“收赎”以外,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有一些律令上不能体现的宽仁,例如在抓捕的过程中不施加枷锁;在审讯的过程中不用重刑罚;在收押期间,会对其有特殊的辅导教育等等,这些虽然都不在律令之内规定,但是却成为了历朝历代约定成俗的一种“照顾”,当然了,一些酷吏的个别行为,不在此列。

对未成年罪犯“照顾”,除了以上之外,还有一些较轻犯罪的情况,都不处以刑罚,以教育为主,感化其“浪子回头”为主要目的,并不苛责。即便一些重犯的未成年罪犯,也有“宽仁”的处置方式,如一未成年人犯罪,逃逸,抓捕时已经成年,这时仍会以事发时犯罪人的年龄量刑。不过,此种“宽仁”却使未成年人犯罪逃逸的犯罪成本下降,利弊鲜明。

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典,我国从古至今一直秉承着“宽仁”、“扶老恤幼”的原则,充分展示了我国文明古国的风范。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制也不断健全完善,只有“与时俱进”的律法,才是真正的“恤幼”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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