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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法院许家湖法庭的审判庭内,一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正在开庭。
就在原告口沫横飞、反复解释两家院墙界限位置,拿过一张白纸正要画图时,法官从审判席上走了下来:“走,咱去现场看看。”
踩着牛粪田,她把开庭现场搬到了原被告家门口
“远亲不如近邻”,这话放在原告和被告身上不大适用。
两家本是邻居,原告家在南侧,被告家在北侧。建房时,被告家没有另建东西院墙,而是依附着原告家的北院墙建了三道挡墙,院内的排水沟正贴着原告家的北屋墙根。这些年里,两家人为了滴水檐和排水沟的问题积怨颇深,吵过架、打过仗、报过警,连家里的小孩都互相往对方院里扔过土块。虽然村委多次尝试调解,但由于吵得太厉害,谁也不愿先让步,因此收效甚微。
2023年3月,忍无可忍的原告终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刻拆除依附在自家北院墙上的三道挡墙,而被告则不甘示弱,辩称原告家门口的树枝伸到了自家门口,影响采光,必须立刻剪除。
案件的审理并不顺利。因矛盾年深日久,两家积攒了许多鸡毛蒜皮的琐事,几乎一说就要吵架,加之两家对院墙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认定,庭上的争论眼看着成了“一锅粥”。争吵声中,法官内心果断拿定了主意:实地勘察,用事实寻找突破口。
此时正值春种,草木返青,田野中一片勃勃生机,可气味不大好闻。院墙一侧是一片整齐的田垄,原告很不好意思地对法官说:“前几天刚施的牛粪肥,怪脏,要不咱别……”“没事,咱都是庄户人家长大的,不嫌这个。先去找找界石吧!”说着,法官扛起铁锨,几步就踩进了湿润的牛粪田里。
这一脚真是踩在了原告的心坎上,让原告大为感动,正因此,当法官建议原告剪除一部分自家门口的树枝时,原告二话不说就同意了:“法官,你能来俺们家门口办案子,俺服气!俺现在什么也听你的。”当场就拿来工具,锯起了树枝,而这一幕也让被告的暴脾气一下子熄了火。
经过法官与原被告共同勘察,两家人都认可东界点是一棵栗子树苗,但西界石怎么也没找到。为防止“战火”再起、矛盾升级,法官建议双方用农村“定点取直”的“土办法”,以东界点栗子树苗为基点,先用竹竿和绳子拉出院墙界限。干活时,法官发现原告家门口的树有些影响测量结果,也确实挡住了被告家的采光,便提出了前面的建议。
“本来我准备了一大篇话,准备劝和他们同意剪枝,没想到原告一口就答应了。”一想到当时的场景,法官也乐开了花。
接下来的事情便极其顺利,看着原告这么干脆地剪了树枝,被告也改变了态度,表示自己正好从事建筑行业,“定点取直这种小活不在话下!”随后,两家很快定出了分界线,量出了滴水檐,在家门口当场达成了协议,还各自让出了15厘米的滴水檐作为共同排水沟——困扰两家多年的麻烦事,只用一中午时间就圆满解决。
看着裂缝的墙,法官心里豁然明朗
“我就说说这个理,你建的墙裂了缝,就得赔偿!”
“我也说说这个理,我给你干了活不能白干,工钱不能欠!”
一番激烈争吵之后,面对调解员的劝慰,原被告二人不约而同地说:“你说,是不是这个理!”而这个“理”,已经“讲了”三年之久。
2020年,被告因家中翻盖房子,便电话联系了同村的好友,也就是原告,约定自己出钱出料、原告组织人手,为自己家翻盖六间平房,盖完后付人工费8万余元。
谁料,房子盖好入住后,被告却发现了质量问题:有两间房子的北墙出现漏雨、渗水等情况,还泡坏了自家衣物和堆放的一千斤玉米。原告帮着修补过两次,也没能使被告满意,为此,被告扣留了5万多元的人工费未付,原告催讨不成,多次向信访部门和12345电话维权。镇上的调解员多次组织调解,但二人建房只有口头协商,无人可以佐证,时间跨度又长,因此对于款项、原料数额等争议很大,调解未能奏效。原本亲如兄弟的“哥儿俩”,变成了分外眼红、拒绝见面的“那个人”。
“俺一接着电话就去给盖房了,凭的就是咱弟兄们的感情。”调解室里,原告不胜唏嘘,“谁知道,这人咋这样不讲理呢?”
而另一间调解室里,被告也是满腹委屈:“好好的房给俺盖成那样,怎么住?俺找谁讲理去啊!”
一个“理”字,成了两人之间的心结。2023年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人工费5万余元。前期调解依旧不顺利,被告一度声称要就房屋漏雨和建设质量问题申请鉴定,表示“绝不调解”。
为何被告的态度如此坚决?如何打开案件调解突破口?承办法官百思不得其解。带着满心疑惑,法官驱车前往了被告家,在看到带着裂缝的墙面时,法官疑惑顿解。
“原告看不到,咱们和调解员也看不到,只有被告,要天天在家、天天对着这两面裂缝墙,你说,他心情能好得了吗?”法官回忆着看到这面墙时的心情,“换位思考真的不是一句空话,要站到当事人站的地方,才能明白他们最真实的诉求。”
为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取“法庭+沂蒙乡贤”的调解模式,邀请了在镇上较有名望的一位县人大代表和村干部、驻庭调解员等,带着原告一同前往了被告家中,大家拉“兄弟呱”、讲“庄户理”、摆“邻里情”、算“人品账”,将原被告心中的“理”开诚布公地讲清楚、“拉”明白。
当着大家的面,不仅乡贤们确定了墙面确有质量问题,原告也亲口承认“活干的是不大好”,这下被告就像吃了“定心丸”:“俺可找着拉理的了!这下俺也放心了,剩下的都好商量。”随即,在农家小院的树荫里和大家伙的见证、参与下,原被告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30000元;被告当场拿出手机给原告转了钱,案件调解成功。
最让法官忘不了的还是被告与法官握手道谢时说的话:“谢谢你啊,法官,你怪拉理,俺心里可敞亮了!”
卖房十年又反悔,法官追根溯源查真相
“俺来找法官,俺是来给村里人作证的。”
当来人敲开审判庭的门,说出这么一句话时,承办法官将原被告的神色尽收眼底:被告一下子就乐开了,亲切地招呼来人,原告席上则不自觉地皱起了眉。看到这一幕,法官心里悄悄有了思量。
这是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起诉称,2014年,被告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制作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自己的房子,还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而自己常年在外,直到2020年底回村时才得知。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原告刘某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还当场手写了几个自己的名字,确实和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不大一样。
事情看上去十分清楚。可当法官电话联系了被告,要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时,电话那头却十分生气:“他怎么这样说!这房子明明是他卖给我的!”
听完被告的解释,承办法官心里犯了难:原告说合同签名是假的,根本没有卖房子这回事,还提供了合同复印件;被告则说这房子早在2008年就由原告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原告在说谎。双方各执一词,态度都很坚决。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要求双方提交各自的证据、寻找有关证人,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以此为突破口,法官依次询问了证人、联系了当年村委的干部和知情者,逐渐还原了真相:原来,原告刘某自年轻时便远赴东北打工,2008年,因常年不在家,刘某便将自家房屋的钥匙交给同村的朋友、即证人保管,令其代为卖房。同村的被告王某听说后,经协商以2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随即修缮入住,购房时原被告分隔两地,没有签署书面合同。2014年,被告王某需办理房产证,但时隔几年、距离又远,王某想尽办法也联系不到刘某,于是在两名证人和当地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王某和两名证人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制造了刘某的“签名”。
多年之后,原告刘某年纪大了,身体状况欠佳,意欲回乡养老,只能住在女儿女婿家。为了摆脱寄人篱下的生活,原告刘某才打起了老家房屋的主意。万一能要回来呢?毕竟合同上确实不是自己签的字。抱着侥幸的心态,刘某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却在看到证人到庭时心里一沉。
最终,法官认定,201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还原了2008年原被告之间订立口头合同的真实意思,尽管形式上略有瑕疵,但双方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了主合同义务,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签字是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不论是一道院墙界限、一道裂缝,还是一个签名,事虽小,却牵动着一个个家庭的和睦生活,连接着人民群众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指导下,沂水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审理好每一个“小案”,不断为人民群众化解操心事、调处烦心事、解决揪心事。
(沂水县人民法院杜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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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1 2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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