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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郭奇)近日,广平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办案团队耐心调解,纠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离婚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原告刘某和被告郭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后于2017年11月生育长子郭某乙,2021年8月在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4月生育次子郭某丙。刘某在2022年曾起诉离婚,法院本着挽救婚姻的原则,于2022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刘某再次起诉,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这一年期间没有同居,未能和好。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因家庭琐事爆发了争吵,并且不断积累矛盾,感情破裂。
承办法官王朝星认为,此案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能够调解离婚,双方好聚好散,可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有利于今后双方探视孩子,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确思路后,本着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办案法官立即与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一同对原被告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原告到庭后,表示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次子郭某丙不足两周岁,离婚后应由自己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因自身抚养能力有限,长子可以由被告抚养。了解原告态度后,法官对被告释法明理,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是原告主动提起的诉讼离婚,并且双方一人一个孩子,应该自负抚养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告知其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现在郭某丙不到两周岁,且与长子年龄相差较大,被告应适当付出一些抚养费,原告带着幼小的孩子,生活上确实比较困难,应该予以帮助。
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被告终于同意了支付部分抚养费的提议,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领取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对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连声道谢,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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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0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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