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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互联网财险业务监管规则或将再迎新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征求意见。
《修改稿》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偿付能力、风险等级提出了要求。
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于2021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稿》强调,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可以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险企,《修改稿》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线下合作机构,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落地服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政策性、属地性较强的财产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落地服务的要求,构建更加完善、更强有力的落地服务体系,投入充足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做好风险管理和全流程服务。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分支机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要求的,应及时改进或增加其他形式落地服务;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把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对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险企要建立明确的准入机制。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保险公司开展的创新型财产保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线下合作机构经营时限的要求。
严监管趋势不改
虽然《修改稿》部分准绳放宽,不过互联网财险规范发展、严监管的趋势并未改变。
《修改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稳健、可持续经营。
根据《修改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此外,与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的义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同时,《修改稿》也给财险公司整改留下了一定的过渡期。《修改稿》内容显示,对于已经开展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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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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