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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某晚,张某甲同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六人吃夜宵,其间罗某某先行离开,其余几人喝酒到次日凌晨。散场后,张某甲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及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死亡、三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的父母张某丙、陈某甲认为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饮酒,在明知张某甲大量饮酒后,未尽到善良劝阻管理义务和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巧儿说法:张某乙、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喝酒到次日凌晨,在张某甲醉酒状态下,未制止其驾驶两轮摩托车,也未安全护送其到家,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无效死亡。对于张某甲的死亡,张某乙、钟某某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经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案涉事故,张某甲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因罗某某中途离开,张某甲等人在其离开后继续喝酒,故其对张某甲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分别承担53473.12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酒后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处于醉酒状态的饮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危险发生。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者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可能酒后驾车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应尽到提醒、劝阻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发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者,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照顾、及时送医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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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19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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