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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 聚餐饮酒要注意!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2-15 04:01: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春节假期来了,亲朋好友间聚餐,免不了喝上几杯。但要注意了,小酌怡情,过度饮酒伤身不说,如果出现了诸如劝酒之类的行为导致喝出了“事”,还有可能吃上官司被判承担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多起因为聚餐饮酒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受访法官提醒,无论是饮酒、劝酒还是请客喝酒都要适可而止,切莫乐极生悲摊上了事。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案例一:

年初聚餐一员工饮酒后身亡 家属状告公司赔偿被驳回

马某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23年1月,该公司组织员工聚餐。聚餐期间,马某某主动到邻桌向他人敬酒,后又自行添酒另敬他人一饮而尽,在此期间并无他人向其杯中添酒。

聚餐结束后,马某某由其同为公司员工的堂弟送回住所,其堂弟发现马某某身体不适,便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某、股东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该公司聚餐期间不存在赌酒、灌酒或强行劝酒的行为,万某虽有敬酒,无证据显示超出合理范围。马某某多次主动向多人敬酒、自行添酒且一饮而尽,聚餐期间无明显身体不适。聚餐结束后,聚餐人员将马某某交由其堂弟照顾送回住所,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万某、陈某、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万某、陈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二:参加朋友聚餐醉酒后身亡 组织者被判担责

2020年10月某日晚,傅某组织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林某共七人聚餐。当晚9时30分许,张某3喝醉,共饮者将其安排到餐厅附近一出租屋休息,共饮者在旁边照顾了三十分钟。当晚10时许,共饮者见张某3睡着了,便到一家KTV唱歌。凌晨3时,张某5与傅某从KTV回来去出租屋查看,发现张某3状态不佳,遂立即拨打120、110,又紧急联系张某3的表哥,120到场后,张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3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名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张某3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是主要原因,傅某未尽到一定的劝阻与监护照顾义务是次要原因。傅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在张某3醉酒后,将其送往出租房休息并照看半小时,但后续并未安排看护,亦未送其就医或回家,使张某3未能及时得到妥善照顾与救治,将醉酒状态下的张某3置于危险状态,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傅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1和张某2在聚餐中有积极劝酒或强迫张某3喝酒的行为,故对死者家属诉请张某1和张某2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4、张某5、林某作为参与者,其应负的注意义务不足以使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傅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三:6人聚餐饮酒后1人身亡 共饮者未劝诫、照顾被判担责

2022年1月某日晚上,罗某某与付某某、姚某某、魏某某、蔡某某、陈某某一起聚餐饮酒,后罗某某返回家中,于次日凌晨被家属发现不省人事,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罗某某已经死亡。蔡某某、陈某某、魏某某、付某某陈述聚餐期间有劝酒,并有人提议送罗某某回家,被罗某某拒绝,后共饮者各自离去。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注意义务,其在聚餐中控制不当导致自身醉酒,造成死亡的后果,罗某某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其他共饮者均未尽到善意的提醒、劝诫义务,致使罗某某大量饮酒,在罗某某醉酒后又未完全尽到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未告知罗某某的家属妥善安全处置,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判令共饮者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四:一晚参加两场酒局后身亡 两共饮者被判担责

2020年12月某日晚,李某与梁某、薛某、闫某、王某、郭某共六人聚餐饮酒。22时许,第一场酒局结束,李某和梁某前往另一地点参加第二场酒局。凌晨2时许,第二场酒局结束后,梁某与李某前往会所洗脚,此时李某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工作人员未予接待。后梁某联系薛某及案外人杜某,将李某送回工厂。早上8时许,工友发现李某躺在地上,遂致电120,医护人员发现李某已死亡。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场酒局,李某当时未达到醉酒程度,故除梁某、薛某外的其他共饮者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场酒局,其他共饮者在酒局之前不认识李某,在酒局结束后,由梁某将李某送回,符合人际交往习惯,现无证据证明第二场酒局其他共饮者知悉李某后续行踪及送回方式,故除梁某外的其他共饮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第一场酒局结束后又参加第二场酒局,两次均有饮酒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李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梁某又组织第二场酒局,李某第二场酒局结束到达会所时已神志不清倒地,梁某、薛某明知李某的醉酒状态,梁某未将李某送回家交由其家人照顾或送至医院处理,而是通知薛某赶至现场,两人一起将李某送至工厂后各自离开,增加了李某处于危险状态的风险,梁某和薛某均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判决酌定梁某承担15%责任、薛某承担5%责任。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释疑解惑

共饮者何种情况下要担责?

经办法官指出,新春到来,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活跃氛围的情谊行为。若过量饮酒致人损害,则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此时共同饮酒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者而言具有一定危险性,基于该先前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共饮者负有附随义务。

不过,同桌饮酒后发生人身伤亡,并非全部共饮者均要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定责任时,只判决有确凿证据证实,未尽义务的共饮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共饮者之间无民事合同关系,也未形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关系。故共饮者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应以合理范围为限,主要包括提醒、劝解、通知义务及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其义务,即以一般常人所能预见的,在其管理、控制能力和预判风险的合理范围之内加以考量。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参加社交活动时,不能将行为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转嫁他人。我们提倡正确的酒桌文化,摒弃恶意劝酒、灌酒等酒桌陋习、恶习。互相提醒、照顾。在共饮者出现不适后,其他共饮者应履行劝诫、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让我们安稳过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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