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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男子醉驾身亡 家属起诉同饮者赔偿
央视播出三都法院审理案例《致命酒局》
男子醉驾身亡,留下残疾妻子与年迈母亲。一个月后,妻子发现丈夫醉驾背后另有隐情,丈夫在歌厅宴请的6位好友,出事后销声匿迹。妻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法院如何审理此案?
白某先邀约其朋友何某、周某、潘某、张某、李某、韦某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某KTV包厢一聚会娱乐,后白某又邀约其他朋友在该KTV包厢二聚会娱乐。席间,何某、周某、潘某、张某先行离开。夜深后聚会结束,白某、李某、韦某三人一并离开KTV,此时白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李某、韦某二人自行先予离开,白某驾驶小型客车回家。
途中,白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到道路中心隔离带后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醉酒驾驶,存在违法过错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白某其家属将何某、周某、潘某、张某、李某、韦某6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6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白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何某、周某、潘某、张某、李某、韦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白某系KTV聚会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对自身安全有高度注意义务,6被告作为聚会参与者和同饮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过度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故6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应从是否对白某醉酒尽到了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判断。
被告何某、周某、潘某、张某在聚会结束前已先后提前离开KTV,此时白某仍在与其他人聚会娱乐,故何某、周某、潘某、张某不承担对白某醉酒的谨慎注意义务,对白某酒后驾车死亡不存在过错。
被告李某、韦某与白某几乎同时离开KTV,此时白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但李某、韦某未能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白某驾驶车辆,或者护送其安全回家或通知其亲友接送,最终造成白某酒后驾车死亡,对此李某、韦某存在一定程度过错。
白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作为具有多年驾龄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理应知道酒后禁止驾驶车辆及酒驾对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财产可能造成的危害,仍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发生自己全责的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本人与伤亡后果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对其伤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李某、韦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护送、照顾、通知醉酒人家属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综合白某系KTV聚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并非单独与韦某等人饮酒、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等因素以及李某、韦某未尽到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等案件事实,法院酌定李某、韦某共同承担4%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令:被告李某、韦某赔偿白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之间聚会本是正常的情谊行为和社交活动,共同饮酒者之间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不应苛以过高标准。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特定的义务,如果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该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情谊侵权责任。因此并非发生喝酒致害事件后同饮人都应当担责,判断聚会喝酒后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主要应从是否为喝酒行为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喝酒过程中是否有过度劝酒或强行灌酒行为、是否对醉酒者尽到了安全谨慎注意义务等方面来判断。
法官提醒:
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
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
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
(来源: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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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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