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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正月十五闹元宵,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来几杯。但若不幸饮酒后出事,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同行饮酒致人伤残的案件。2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法官,解读其中关于责任划分的争议焦点,看看法律如何认定?
>>酒后出事
一起喝酒 一人酒后上厕所时摔伤
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系同乡好友。2022年9月30日晚7时,张小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一同在西安市碑林区一酒吧喝酒至晚上10时,酒后四人未尽兴,又相约至某商场二楼小酒馆内继续畅饮。
凌晨3时酒足饭饱之后,四人准备尽兴而归。这时张小某提出要返回商场上厕所,其余三人便在商场门口等待。等待约10分钟后,也没见人回来,拨打张小某手机显示无人接听,三人遂返回到商场内寻找张小某。直至凌晨4时左右,三人仍未找到张小某,随后李某某向张小某发送微信消息称“张小某,我们一直没有找到你,非常担心你,我们先回酒店休息,把酒店地址发给你,看到地址后你过来找我们。”之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乘车返回酒店休息。
那么,张小某到底去了哪里?经调取商场监控录像发现,凌晨3时,张小某一人摇摇晃晃返回商场,乘坐电梯来到二楼,迷迷糊糊闯入某酒吧后门的消防通道,顺着消防通道上了三楼,随后便从三楼坠落摔伤。路人发现张小某从三楼坠落后,随即拨打110和120,张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经现场勘查,三楼消防通道的窗户离地距离为58厘米,窗户可以打开,未设置防护栏。事故发生后,张小某因坠楼导致身体十余处骨折,经鉴定:张小某腰5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13000元;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
张小某因住院及后续治疗花费巨大,多次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物业公司调解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18167.86元,住院伙食补助金66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27945.2元、护理费23671元、伤残赔偿金169724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320元、鉴定费2736元,合计475564.06元。
>>法院审理
同行饮酒致摔伤残 谁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2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通过已查明事实能够认定原告张小某在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同饮酒后,从商场北楼3楼窗户坠落造成受伤。原告张小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各项费用共计456755.56元。法院综合考虑张小某致残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后,酌情认定:一、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各自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分别赔偿9135.11元;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15%赔偿责任,即向张小某赔偿68513.33元;三、剩余79%的责任由张小某自行承担。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争议焦点
焦点1:没找到酒友未报警 同行饮酒者未尽注意义务
2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王喆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张小某一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同行饮酒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二是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王喆说,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原告张小某系朋友间共同饮酒,共同饮酒者对自己的健康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消除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救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张小某基于共同饮酒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即损害发生之前的提醒、劝告、帮助、扶持等义务以及损害发生之后积极救助义务。首先,在张小某与被告三人走出商场大门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在张小某前往洗手间时,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一起陪同,未尽到照顾义务。其次,在张小某走失期间,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虽然采取了寻找、等待的方式,但在未找到张小某的前提下,三人未采取通知物业保安、报警等方式,而是三人独自返回酒店,未尽到护送义务。故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2:商住一体不应开酒吧 临窗无防护措施 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王喆说,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商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第28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案涉商场系商住一体楼,不应开设酒吧等娱乐场所;同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也有严格限制,而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2点之后,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商场仍在正常经营,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对营业时间进行限制。其次,案涉3楼窗户窗台离地距离仅58厘米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在商场北楼3楼临窗位置设置护栏、锁扣等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原告张小某从3楼窗户坠落摔伤。
>>法官说法
大量饮酒导致认知下降 自己承担主责
那么,上述四被告责任应如何划分?王喆说,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事故发生前,张小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两次大量饮酒,漠视过度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而大量饮酒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直接导致了原告张小某自己从3楼坠落。据此原告张小某应当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张小某走失后多次进入商场寻找,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其中,原告张小某承担79%的责任比例,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分别承担2%的责任比例,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
酒桌上 自己是第一责任人
王喆提醒,美酒虽好,切莫贪杯。把酒言欢也需克己节制。聚餐饮酒时还应注意:作为聚会宴请的组织者,应及时甄别不胜酒力者,提醒同饮者不要过度饮酒,注意观察有无同饮者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形。同饮聚餐时,同桌者切莫劝酒、罚酒,强迫他人喝酒。同桌者明知对方患有不得饮酒的疾病时,不得劝酒。同饮聚会后,应及时联系醉酒者家属或将醉酒者护送回家或安全地点,发现醉酒者身体状况不佳时应及时送至就医,不得麻痹大意,放任醉酒者独自行动。聚会后,发现饮酒者酒后驾车应予以劝阻。作为自己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作出合理判断,量力而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新闻
一人酒后摔伤身亡 全桌酒友每人赔偿2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酒后酿悲剧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2015年12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一村庄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一人在酒桌上喝大了,回家途中摔伤死亡,结果全桌酒友都要担责,经司法调解,8个酒友每人拿出2万元作为死者赔偿。
酒后“滑楼梯”身亡 组织聚餐者补偿3万元
2021年6月,河北东光的王某请同事张某等人吃饭。酒后,张某从饭店的楼梯护栏上摔下致死。张某的家人将张某的两名同桌酒友以及饭店的负责人起诉至东光法院。东光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酒后从饭店楼梯护栏坐着向下滑行,不小心跌落楼下死亡。张某的同桌酒友以及饭店的负责人均不担责。聚餐时饮酒对张某作出滑稽危险动作有相对促进作用,基于人道主义与公平补偿的原则,组织聚餐的王某补偿张某的家人3万元。
安徽女子聚餐饮酒后跳舞摔倒身亡 自行担责八成以上
2022年6月21日下午,安徽省霍山县法院发布了一起同事聚餐饮酒后死亡案件判决结果。受害人陈某系霍山县某足浴店员工。2021年11月16日晚,陈某和同事陈某某、林某、杨某、范某、张某(足浴店老板)、伍某(张某朋友)、涂某等人相约聚餐。聚餐中,除张某和范某外,其余人均饮酒。聚餐结束后,受害人陈某等人又前往某酒吧包厢继续饮酒。11月17日凌晨4点左右,陈某在与陈某某在包厢跳舞时不慎摔倒。随后同行人员将陈某送至霍山县医院救治,但陈某最终离世。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酒吧有限公司存在超时营业问题,且未对陈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的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某应当预见酒后跳舞行为的危险性,但其并未阻止反而放任该行为,考虑到其事发时也已饮酒,判断能力有所下降,判令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承担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判令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其他聚餐的参与者对陈某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中被告伍某中途离开,范某期间并未饮酒,判令二人分别承担1%的赔偿责任,其他聚餐参与者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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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4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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