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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推开一扇车门,这种被称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如同潜伏的幽灵,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时刻威胁着道路上的每一个人。这些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更是让受害者身心俱疲。11月9日,顶层设计迈出了关键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拟以明确的规范,驱散保险赔偿长期以来的迷雾。(11月10日《北京商报》)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这类事故被形象地称为“开门杀”。“开门杀”事故并非偶发个案,已日益成为困扰城市道路安全的一大顽疾。司法实践对于“开门杀”的责任及保险赔偿存在较大争议,很容易导致“理赔难”问题。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为“开门杀”定规,不仅可以厘清各方责任,也让受害人能够尽快获得合理的赔偿,对依法治理“开门杀”顽疾具有积极的意义。
“开门杀”看似是驾车或乘车过程中一个“小疏忽”,但不经意动作背后,暗藏重大安全隐患。这种“小疏忽”可能引发的“大后果”,使得“开门杀”致人受伤后,由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此次,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厘清各方责任,为依法处理“开门杀”案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也使得“开门杀”面临的理赔难题迎刃而解,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机动车保险体系寻求赔偿,避免了因责任主体是“乘车人”而非“驾驶人”导致的保险理赔障碍。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偿。这样从法律层面堵住了一个常见的拒赔借口,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障。而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也让乘客难以置身之外,需要对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则由商业三者险根据合同约定补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总之,为“开门杀”定规,相关责任及赔付义务等还应当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力图使法律适用更加统一。同时,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而言,也要强化交通安全和风险意识,及时购买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驾车或乘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安全驾驶”“谨慎开门”,从而避免“开门杀”引发事故。(文/丁家发)
责任编辑:吴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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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1-13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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