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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利息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口头约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在诉讼中能否支持利息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
小杨与孟姐原是合伙关系。2019年,因为生意资金问题,小杨从孟姐处借款27万元,孟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打给小杨。到了还款日期,因小杨没能及时还款,二人便重新约定这笔27万元借款的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3万元,以借款的形式还款。2022年1月1日,小杨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款孟某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为原本就是利息,所以二人对借条没有载明借款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如再逾期,则小杨以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等内容。
随后,小杨在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盖指印。但是,到了约定还款期限时,小杨仍未能按期给付,并一拖再拖。随即,孟姐遂将其诉至法院,并将该借条作为证据提交至法庭。
审理
经调查核实,原告孟姐提交的欠条中,其与被告小杨约定的借款本金3万元,实为2019年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中对借款27万元重新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2022年初,原告孟姐因被告小杨未偿还该笔27万元借款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但因借款时双方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法院调解中对此不予处理,故在收到调解书后,双方又重新私下约定了3万元利息,并由被告小杨出具欠条,承诺按期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27万元借款成立时,未约定借款期间内利息,现该借贷关系纠纷已经过法院审理,原告此次以双方书面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为由主张被告偿还该款项,既无借贷的合意,又无实际交付的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官通过说法释理、答疑解惑,原告最终决定撤诉后协商解决,并表示经过此次普法,以后借钱会倍加谨慎。(以上均为化名)
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成立要件有两个,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此多以书面的借条、欠条为主;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借款,即有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两个要件均需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故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要注意留存证据,借款凭证要约定好借款用途、出借方式、出借本金及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借款人身份信息等内容,留存交付借款的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借款人也应诚实信用,要有借有还,才能再借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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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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