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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3万元借条一张,载明“利息3分”,此为月息还是年息?抑或认定为约定不明而视为没有利息?近日,崇川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为月利率3%,并在国家保护的上限范围内支持了原告的利息主张。2021年2月,达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洪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洪某叁万元整,于2021年2月27日借出,利息3分。”因达某未及时还款,洪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达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7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询问原告按照4倍LPR主张利息的依据,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按每月3分计息,但无法提交口头约定该标准的直接证据,便提交了被告于2022年7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四次偿付利息的微信转账记录,分别为1000元、300元、400元、200元,其中300元因转账过期而未实际接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条明确载明利息但未规范记载计算方式,根据借款本金数额以及洪某诉称达某支付利息的数额和期间段,可以印证借条上载明的“利息3分”为月息3分。2021年2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65%至3.85%之间,4倍LPR即为年利率14.6%至15.4%之间,但当事人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36%,基于此,当事人约定利率标准过高,法院支持洪某降低后的利息主张。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法官说法:双方约定了利息而未明确利率标准时应结合实际付息情况加以认定。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有利息但标准不明的情况很常见,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是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继而驳回利息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利率标准不明,但可按交易习惯进行推定并支持利息主张。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本案中查明的实付利息金额及时间,可以发现两个月内被告支付的利息金额与月利率3%基本一致,在双方确实约定需要支付利息的前提下,在国家保护限度范围内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客观事实的尊重。《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是对不规范的利息约定进行事实查证乃至合同解释之后仍达到“不明”程度时的一种法律拟制,其规范目的主要是针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要支付利息”不明的情形,对于明确约定要支付利息而仅仅是约定不规范或标准不明确的案件,机械推定双方之间没有利息是有失客观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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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7 2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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