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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8万要还580万?河南一女子自曝被“套路贷”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7-19 14:49:00 来源:关注健康

来源:极目新闻日前,河南周口牛某在网上自曝落入“套路贷”陷阱,称向毕某借款68万元,年化利率最高达到84%,已经支付104.5万多利息,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两次判决时均判定偿还本息超580万。 为了解真相,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先后联系到原告毕某的儿子左某(毕某本人目前身体欠佳,未能采访)、原告证人刘某、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以及被告牛某等人进行采访。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自2020年12月至今,长达2年多时间,双方已经在法庭上争辩多个回合,但未有最终结果。 随着采访的深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发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多处疑点,被告牛某坚称遭遇套路贷,12张借条中仅仅认可4张,其余借条并非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涉嫌提交伪造证人书面证言、判决依据采纳已退卷的鉴定报告等六处疑点。 对于该案中多处疑点,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曾致电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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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疑点一:12张借条有8张被告不认可 2021年1月1日,一张法院传票送到了牛某的手里。此时牛某才知道被毕某告了。更让牛某吃惊的是,毕某主张法院依法判令偿还借款本金356.5万元及利息。 毕某向法院陈述,2015年至2017年,牛某多次向其借款,并出具12张借条。分别为:2015年8月12日借款金额10万元,每月付利70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8月20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2.8万元,即月息7分; 2015年9月24日借款金额10万元,每月付利70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11月12日借款金额8万元,每月付利5600元,即月息7分; 2015年12月6日借款金额72万元,每月付利5.04万元,即月息7分; 2016年1月7日,借款金额15万元;每月付利息1.05万元,即月息7分; 2016年5月12日,借款金额5万元,每月付利息3500元,即月息7分; 2016年9月25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息1.2万元,即月息3分; 2017年2月13日,借款金额6.5万元,月利息4550元,即月息7分; 2017年3月23日,借款金额40万元,每月付利2万元,即月息5分; 2017年12月3日,借款金额50万元,每月付利息5000元,即月息1分; 2017年12月8日,借款金额60万元,月息1分。 对此,牛某坚称自己是被套路贷了。2006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毕某认识,随后逐渐熟识。2015年8月至11月,因承包货站时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牛某便先后4次从毕某处借款共计68万元。并向对方出具了4张借条,约定月息7分,年利率高达84%。 据牛某回忆,其间,每月都能正常付息。但是,2015年12月后,毕某找到了牛某,声称4张借条太多,不方便保管,让牛某将4张借条合计在一起。同时将一部分利息也折算在其中。在毕某的劝说下,牛某出具了一张72万的借条,同样约定月息7分。 “此后不久,毕某却以需要用钱为由,要求我还钱。我那时经济困难,无法还钱。毕某便出主意让我再次出具借条,然后帮我从别处借钱。”2016年1月7日,在毕某的要求下,牛某又出具了一张15万的借条,约定月息7分。 高达84%的年利息,让牛某逐渐无法承受。自2016年3月开始,牛某无法正常按时还息。此后至2019年初,毕某以同样的理由让牛某另外出具6张借条,总计金额201.5万元。 “事实上这些借条并不是真实的借款,她都是以各种借口让我出具借条,实际上并没有给我钱。”对于上述8张借条,牛某解释说。 由于平时二人关系要好,牛某并未怀疑上述8张借条会有不妥。“事实上我也没有算过到底欠多少钱,很多的借条并不是真实的借款。” 疑点二:原告提交的证言系伪造却被法院“忽视”?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资金来源和与被告牛某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毕某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张某、刘某、范某的书面证言。 2021年1月12日,毕某向川汇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证人刘某、范某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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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书面证言 根据一份落款时间2021年1月14日署名刘某的书面证言显示,刘某分别于2016年9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借给毕某共计148万元。证言中,还明确表示“当时毕某给我说她一个朋友牛某需要用钱,问我有没有闲钱……” 然而,牛某发现,刘某的书面证言字迹与其本人在庭审记录以及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名字迹不一致,怀疑系伪造,遂于2021年3月24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将原告毕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申请书》,但此举并未能引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重视。 为了验证自己的怀疑,2023年6月30日,牛某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刘某书面证言字迹和其在庭审记录签名字迹、出庭作证保证书签名字迹进行比对鉴定。2023年7月6日,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书面证言字迹与刘某字迹并非出自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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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鉴定结论 安徽商报记者曾电话联系到刘某,对方表示:“我不认识牛某,我只是把钱借给了毕某,她把钱借给谁,我并不清楚。”2023年7月18日,安徽商报记者再次致电刘某对书面证言真伪情况进行核实,刘某在电话中表示:“我都忘记了,有什么情况去跟法院联系。” 同一天,安徽商报记者还致电另一名证人范某,但其在出庭《保证书》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已经停机。《保证书》显示,范某为河南某公司总经理。企查查显示,范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100%股权。安徽商报记者又拨打该公司预留手机号码,始终无人接听。资料显示,目前该公司已经破产,范某本人也牵涉到多起借贷纠纷中。 疑点三:前后矛盾的借条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采访中发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多处疑点,值得推敲。自2016年9月起,在牛某已经连续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毕某依旧分5次借给牛某196.5万元现金。此外,最后2张借条实际出具时间与落款时间相差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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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欠条时间相差一年 毕某在诉讼中声称,牛某在2016年下半年就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与毕某言辞相左的是,本案涉及的12张借条中,有5张借条是在2016年9月25日后出具的,总计金额为196.5万元。 “很难想象,在我已经屡次违约的情况下,对方还依旧分5次借我196.5万元现金,是出于何种心理?难道不害怕我赖账不还吗?”牛某在采访中说。 同时,在本案中涉及的12张借条中,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借款50万元现金和2017年12月8日借款60万元现金的2张借条与实际出具时间相差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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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相差一年 据牛某回忆称,上述2张借条是在毕某威逼下出具的,实际出具时间为2019年左右。“当时,我女儿快要结婚了,对方以此为要挟,否则将会带人去我女儿婚礼现场闹事。甚至还扬言要去我儿子的学校去要钱。” 毕某在提交给法院的辩护词也承认,上述2笔总计110万的借条是在实际借贷关系发生1年后才要求牛某出具的。 “这样的操作显然不符合常理,按照她在法庭上所述,这些借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借给我。常理中,我应该在拿到借款的当时就给她出具借条,等到一年后才要求出具借条,显然有悖常理。” 疑点四:隐蔽的借款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除了出具借条外,借款双方一般都会找一个彼此熟悉的朋友作为见证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但是,在这起借贷纠纷中,关于二人的借款情况,却鲜有人知。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先后联系采访了牛某身边多位好友及员工,但均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直到双方闹到法庭后才知晓此事。而牛某的丈夫也是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此事。即便是毕某的儿子左某也对此事表示不知情。 据牛某的店员闫某介绍,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毕某多次来到牛某的家纺店,但是每次来都是以各种理由将牛某约到外面,很少谈及双方的借款事宜。“但是我还是隐约感觉到二人之间是存在经济往来的情况,但是牛某也一直未曾提及此事,直到牛某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才清楚此事。” 对于这位昔日的老板,闫某评价是“为人热情大方,好结交朋友,对人真诚,从不设防。”她个人认为牛某被骗的可能性较高。 据闫某说,在2015年至2017年间,牛某的家纺店生意一直较好,有时候一天的流水就高达10多万,低的也有几万。店铺没有那么大的资金缺口,完全没有借几百万的必要。“牛某本人也没有赌博、高消费等不良习惯。如果真的有借款,两三百万的现金不可能凭空消失。” 程某是牛某家纺店铺附近的居民,二人自2018年认识至今已有5年。据程某介绍,关于二人的借款事宜,一开始也并不清楚。但是她经常在牛某的店里见到毕某,每次来了都会显得神神秘秘,很少在人多的时候谈及欠款的事。“牛某太实在了,无论是谁,都会掏心掏肺地对人家,也从来不设防,我说过她很多次,但是都没用。这个事牛某被骗的可能性很大。” 据牛某回忆,有一次她与毕某因为还钱的事,闹得不愉快。毕某要带她去别的地方谈谈,遭到拒绝。后来去了双方都认识的赵某家,协商处理此事。 对此,赵某向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确认此事。但对于二人具体谈论了什么内容,赵某却表示当时二人是在卧室房间里谈的,并不在现场,无法得知具体内容。对于二人的借款具体情况也是后来才知晓。“在这个事情上,两个人中肯定有一个人在说谎。” 疑点五:年化利率高达84%的高利贷 对于牛某与毕某借贷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暂且不提。但是二人在借款中约定的利息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高利贷。上述12张借条中,有8张借条约定月息7分,即年利率84%。另外4张借条月息分别为5分、3分和1分,即年化利率60%、36%和12%。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利率通过两条线划分为了三个区间,这就是民间借贷领域的“两线三区”,其中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借款利率是24%,超过36%的部分利率约定无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出台,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由24%变成了以LPR的4倍。 但是,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并未正视该案中涉及的高利贷情节,只是将牛某超额支付的利息部分抵扣了本金。 针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诸多疑点,记者曾致电左某进行采访核实,对方表示:“我母亲现在身体不太好,这个官司已经好几年了,我从开始就没有介入,了解的情况也不多,具体的情况可以联系律师。”7月18日,记者再次致电左某,但是电话被拒绝,随后记者又以短信的方式表达采访的意图,至截稿前,对方未回复。 疑点六:判决采纳已退卷的司法鉴定书 2021年4月19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昱源信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案中涉及的借款本金354.65万及支付利息104.5万进行司法审计。 2021年5月15日,河南昱源信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表示“经检验鉴定得出,对于12笔本金356.5万元借款中,都有牛某所出具的手写借条。从毕某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刘某良借款明细反映只有2笔借款是通过转账形式转给牛某,其余10笔未见毕某与牛某转款记录,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或者是毕某借刘某款再转借给牛某。但是,所提供资料除了转款支付的2笔以外,剩余10笔无法表明银行流水上所标注的取现情况是用于毕某与牛某借款中;也无法反映毕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真实借贷关系以及毕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用于牛某借款中。” 此外,河南昱源信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过鉴定得出,毕某与牛某借款纠纷案中,截至2021年4月30日,牛某所欠毕某本金按照324.8万计算,应付利息为255.5万。

借68万要还580万?河南一女子自曝被“套路贷”

退卷函 根据《河南昱源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是否向川汇区人民法院出具退卷函的情况说明 》显示, 2021年6月30日,河南昱源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川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退卷函,声称:“当事人牛某提出不同意见,并向我们的行业主管机构进行了申诉。我们经过慎重研究讨论,并与行业主管机构沟通,认为现在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12张借条的真伪及其所代表的本金和利息的内涵,这已经超出了我们能够认定的范畴,但是其对鉴定结果却影响很大,也会极大影响报告的结论。基于以上情况分析,我们决定撤回已经提交的《鉴定意见书》。” 但提出退卷以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中介机构,仅根据现有证据提出鉴定结论,具体证据真伪的鉴别,由法院来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来确定。所以说,不能因为证据存在瑕疵,就当然认定为退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牛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毕某支付利息104.5万元。并认定牛某借款356.5万事实成立。 2021年9月26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牛某偿还原告毕某借款本金324.8万余元,利息255.5万余元(剩余利息以本金324.8万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牛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年2月16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牛某再次上诉。 针对本案中的多处疑点,7月10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致电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进行采访,对方表示:“需向宣传部备案后才能联系采访。”同时,对方要求可以先将采访提纲及案件号发给他。 按照对方的要求,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将采访提纲等相关信息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对方。随后联系到周口市川汇区宣传部,就采访事宜进行说明,在得到宣传部的许可后,再次以短信的形式联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告知已得到采访允许。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对方回复。 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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