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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21日讯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实际借款人存在有规律的支付事实,出借人主张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通过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15年9月29日,李某向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向高某借款80000元。自借款之后,李某每月支付高某800元,李某向高某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5800元。最后一次为2022年1月1日支付800元。经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高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主张后续利息。
李某辩称,确实借了高某80000元,已向高某偿还65800元,剩余的借款同意归还。但因为二人关系较好,当初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并称催要欠款时曾提出存在利息问题,并在2021年12月14日催要的剩余75000元,高某认为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正常思维都是默认对欠款数额的认可。
庭审中,高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利息截至2022年1月、2月共计1500元,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高某可随时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每月定期给付800元的事实,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1%。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李磊向原告高某偿还借款75000元、利息(截至2022年2月31日为1500元,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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