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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期法官
顾慧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没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当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及利息时,借款人又不认可双方的约定,出借人遂依据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老张与被告老李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老李通过微信向老张借款并约定了利息,等其项目的预付款下来后归还。后老张按照老李的要求,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被告小香的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共计400000元,并在交易附言上写明“个人借款”。2021年9月,老张通过微信向小香追要欠款,小香回复“工程款下来首先就还你,现在我真没有”。因被告二人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小香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银行只能反映账户里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老李辩称,原告诉请款项纯属业务费用,其本人根本没有向原告表达过借款的意思,原告也未向其作出出借相关款项的用意,原告与其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意。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二人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查明事实后,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老张借款本金400000元和利息。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老张与老李在微信聊天中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之后老张将款项按老李的要求转到小香的银行账户,并特别注明是“个人借款”,小香在与老张的微信聊天中也认可等工程款下来就优先偿还老张,且小香未提交将借款已给付老李的证据,以上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原告与被告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二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也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约定,比如口头约定,只要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即可。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条存在,但是双方就借款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款项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那么双方之间自然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的证据,即使没有书面的借条,只要对方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如果给别人借钱,但是没有打借条,法官建议在起诉之前做好以下几点:1.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认;2.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3.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4.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下的调解文书;5.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行进一步追认;6.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如果既没有借条,又没有转账凭证的,建议在补齐证据后再行诉讼。而在这期间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讨借款的证据。(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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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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