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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刑民协同精准监督
内蒙古:成功办理23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引人大代表关注
通辽市检察院检察官到开鲁县检察院指导案件办理工作。资料图
1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自治区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23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引起与会人大代表关注。在办案过程中,通辽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刑民协同,揭开虚假诉讼面纱,最终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13年起,郭某通过中间人李某在开鲁县4个村放贷。在放贷过程中,郭某以“行业规矩”为由让借款人签订本金翻倍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预先从本金中按照10%比例扣除利息,即收取“砍头息”。合同中约定的月利息大多为0.02元至0.03元不等,但郭某与借款人口头约定的月利息为0.1元。李某作为中间人明知存在“砍头息”及虚增债务的情形,仍从中收取好处费。在借款人无法按期结息和归还本金时,郭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向法院隐瞒预先收取“砍头息”“好处费”及虚增本金金额的事实。开鲁县法院经审理,通过民事调解(12份)、判决(11份)确认借款人偿还借款金额56.3万余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2019年,开鲁县检察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查阅县法院案件卷宗,发现郭某涉嫌虚假诉讼,随后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通辽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由院领导牵头、抽调全市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通过系统查、关联查工作方法,该院对郭某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及研判后,于2019年5月6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5月22日,开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郭某刑事拘留,中间人李某迫于压力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通辽市检察院工作专班派员提前介入,向法院调阅审判、执行案卷材料,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检察官入村进户实地走访,向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该院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拒不供述,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在开庭时债务人没有提出“砍头息”及虚增债务的情形,以及郭某在放贷时口头约定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一致等问题引导侦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2020年3月6日,开鲁县检察院以郭某、李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3日,开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该案刑事部分审查起诉过程中,开鲁县检察院对民事部分也同步进行了审查监督。该院审查后认为,郭某故意隐瞒真实意图,采取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预先扣除利息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故涉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确有错误。郭某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进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以来,开鲁县检察院针对郭某涉及的23起民事案件,陆续向通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通辽市检察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进一步审查核实后,支持了开鲁县检察院的提抗意见,向通辽市中院提出抗诉。通辽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开鲁县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开鲁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对23起案件分别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民间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邢界红表示,检察机关“亮剑”虚假诉讼,守护诚信底线,让打假官司的人受到严厉制裁,让虚假诉讼被害人找到救济途径。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引领和净化了诉讼生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努力让诚实守信成为一种习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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