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首先说一下:作为农业帝国的明朝,海禁的动力首先是皇权主导,海禁政策的思想来源是传统的重农轻商。作为统治阶层的士大夫们,更多的还是海禁支持者,当然沿海走私贸易的即得利益获得者们实际上是借着特权在海禁政策上获利。
宋元时期都有短时期的政府下令局部海禁的情况,但是明代海禁则不同,作为先帝祖制,它是明王朝的长期国策,从明洪武初年开始,三令五申地强调严禁,直到隆庆初年废弛,其后有多次反复,万历崇祯年间又曾发布禁海令。统治者为实施海禁,不单频频颁发诏令,还将禁令作为刑法条文明确载入法典,并出动军队驱赶沿海民众。它不仅涉及与海外贸易,连沿海渔民下海捕鱼,建造海船的吨位、规制和沿海岛屿居民居住、劳动的权力一样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强行把沿海居民内迁,开创了“迁海”的恶劣先例,为后世满清仿效。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冬十月谕“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上以金银、铜钱、缎、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通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故严禁之。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悉治以罪。”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规定敢有私自下海与外国贸易互市的,置之重法。现有的番香番货,限2个月内销尽。凡民间祭祀所用之香,只用中国产的松、柏、枫木、桃木制造,违者治罪。甚至殃及池鱼,把两广所产香也限在当地使用,惟恐有番香番货夹杂其中,不许运到别处贩卖;“其两广所产香木,听人士自用,亦不许越岭货卖”。
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国人下海通番。
洪武三十一年(1398),又禁广东通番。
此外还宣布断绝外国民间商人来华贸易,并严格规定了朝贡贡期、船数、人数和贡品数。对那些不遵守诏令的国家的来华贡船进行遣还处理。如:洪武五年(1372年)九月,明太祖鉴于高丽国使臣朝贡频繁,告谕高丽政府“宜令遵三年一聘之礼,或比年一来,所贡方物止以所产之布十四匹足矣”,并转达给占城、罗、爪哇、琐里、渤泥、三佛齐
和真腊等国同样的意思。
但安南屡次“不从所谕,又复入贡”,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四月,明政府下诏却其朝贡船,遣返回国。
以上根据《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年间共颁发过6次禁海令,一次比一次趋于严厉;因为这种严重损害了沿海经济发展的诏令受到了百姓的抵制和反抗,在洪武二十七年颁布的“釜底抽薪”式的法令,下令禁止民间使用番香番货,企图彻底根绝了番货的国内市场,从根本上断绝海商的商业动机,完全实施禁海。
有关海禁缘由,最初应该有防倭寇侵掠沿海之目的,更重要的是朱元璋担心其政治对手方国珍
残部等在海上的反抗活动,《明通鉴》载:“初,上以倭寇出没无常,诏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故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沿海无田粮之民曾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一千七百余人,隶各卫为军。时以方氏余党多入海到掠故也!”
但是这些只是海禁政策起因的一部分。洪武四年,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自派人出海经商,明太祖得知大为震怒,谕大都督府臣曰:“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④这里所申明的禁海缘由,直截了当就是禁止人民私自出海与海外国家贸易,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禁其往来”一语,正好体现出朱元璋的的小农意识,狭隘而不务远略;也正好反映出明代海禁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简单地说一是中国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二是小农意识;
明朝初期曾明令不准商人穿“绸纱”等华丽衣服,对商人经商严加控制,遍设关卡盘验,商人外出,需有引为证,在城市住宿,需严加盘验,验人验货。朱元璋对天下臣民的控制,就其严密程度来说,确实达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极致。乡间行里甲制,“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⑤如果走出本里甲地面以外,则要有路引。各交通要道都设有巡检司,负责盘查过往行人。邻里各人干什么营生,都要互相了解,谁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或外出逾期未归,邻里都要及时向官府报告。在“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不准有无业游民,即所谓“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⑥
明初这种完备而严酷的封建统治,大大超过了以前的历代王朝。海外贸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当然也要处在他严格控制之下,这就出现了所谓海禁政策。明人王忻
所说:“……海商者王法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⑦一句“海商者王法所不许”已说明了海禁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曾说,航海事业“毕竟在根本上与封建制度格格不人”,虽然他说的是西方历史,但也可为明朝海禁做一旁注。朱元璋的海禁政策的推出,标志着传统中国海外政策的重要转变,同时也表明,与明朝中央集权强化趋势相适应的明朝海外政策已经形成。
朱元璋开创的“海禁“政策为其后代继承。朱元璋死后,建文帝
继位,仍然严格忠实地推行海禁政策,其严厉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广东通志·前事略》载,建文三年十一月,建文帝颁诏:
“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贡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现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这时连官员私自用番货也在被禁之列了。
1403年,成祖初登大宝后第十六天便下诏曰:“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并要求“所司一尊洪武事例禁治”。⑧
第二年(1404)正月,成祖“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该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⑨平头船无法远洋航行,这次朱明王朝再用釜底抽薪之法来达到海禁的目的,迫使海商失去交通工具,可见成祖的防范之心何等坚决。甚至对于洪武及建文时逃亡海外的商民,成祖也绝不放过。同年十月,他遣人赴海外,命令“逃若在彼者,咸赦前过,稗复本业,永为良民。若仍恃险远,执迷不俊,则命将发兵,悉行剿戮,悔将无及”。成祖言出必行,永乐五年,郑和自西洋返至新加坡海峡附近的旧港,就剿灭了拒不归就的陈祖义海商势力。”
永乐五年(1405)七月,在武力平定安南后所设立的交趾布政司中,明王朝在新征服区内也坚持推行海禁政策。在平定安南的诏书中,成祖申明“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豁番货,违者依律治罪。”⑩
在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下,永乐未年私人下海贸易的情况开始多起来。但是明王朝不但不支持民间出海贸易,还以郑和舰队剿灭那些东南亚华人海商武装,包括前述陈祖义海商势力。郑和还从云南带来一大堆穆斯林到爪哇岛,推进了当地的穆斯林化,以致百年后还有爪哇清真寺以华语做祷告词。
就在郑和第七次下西洋于宣德八年七月刚回到京师,宣宗即下令申严海禁:“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搜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置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缘海军民,比者已有擒获,各有犯者许诸人首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一体治罪。”⑾
嘉靖年间(I522年一1566年),明朝廷把违反海禁的行为和所谓“倭寇”混作一谈,海禁的措施更加彻底,拆除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闽浙总督朱纨
在浙江“下令禁海,凡双槁余皇,一切毁之,违者斩”⑿。此时沿海走私贸易获利者都是各地士大夫,由此总督朱纨被朝廷上下攻击,最后结局很惨。由此可见,明朝海禁主导者是明朝朝廷,士大夫是浑水摸鱼的得益者。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11: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