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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武与李某江商定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江购买位于在晴隆县紫马乡屯上村马鞍山组的杉木林。2022年1月25日至26日,刘某武在未取得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李某处购买的杉木全部伐倒,后被晴隆县林业局查获。查获时刘某武滥伐的林木尚留存于林地内,未作任何处置。经晴隆县林业局鉴定,刘某武采伐杉木共185株,蓄积18.87立方米。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刘某武,刘某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刘某武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4月26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起 的民事公益诉讼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0天,公告期间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告人刘某武虽与李某江商定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江购买位于在晴隆县紫马乡屯上村马鞍山组的杉木林,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将所购买的杉树伐倒,刘某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刘某武按照《晴隆县紫马乡刘某武滥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我国对森林采伐实行严格的年度采伐限额制度,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即使砍伐自己家的林木也应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限额进行采伐,否则将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依照《晴隆县紫马乡刘某武滥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修复受损林地生态环境。
(本版案例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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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7 12: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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