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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吉林日报
本报讯(田茹)“我知道错了,我认罪悔罪。”这是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重特大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所做的最后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重特大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今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图们市某村的林地,并雇佣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5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和设计的方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林木肆意滥伐,滥伐林木蓄积近1700立方米,数量巨大,违法所得56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沙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根据6名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万元至120万元的罚金。
王某某等行为严重破坏滥伐林地及周边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承担修复生态综合费用共计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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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6 0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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