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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本期出镜检察官:谢中凯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第四检察部主任)
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被告人承担责任时如何修复被损害的林业资源?传统的修复方法是“补植复绿”,但是这种方法只能补偿有形的林木资源价值,难以覆盖固碳释氧、涵养水源等无形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近日,灌南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在全省率先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效实现生态损害的全链条修复。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程某柱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砍伐杨树101棵,共计立木蓄积量37.1047立方米,测算固碳功能损害价值为2212.25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2月7日,灌南县检察院以程某柱涉嫌滥发林木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固碳功能损害价值人民币2212.25元及补植所需的苗木费用7720元,共计9932.25元。
2023年5月9日,程某柱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丁家宜)
【检察官提醒】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碳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检察官提醒,只有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办理好采伐许可证,并且要根据许可证上许可的地点、面积、树种、期限以及采伐方式等规定进行砍伐,才是合法行为。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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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8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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