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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一直以来,有不少参保群众在就诊时发现,有些药在医保目录内,但医保没给报销。就这一问题,省医保局作出了具体解释:
一是在非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医保不予报销。二是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国家在发布医保药品目录时,会在部分药品后面增加限定支付范围,如限儿童、限生育保险、限工伤等内容,只有参保人在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情况时,医保才能报销。例如,多潘立酮(口服液体剂),医保药品目录规定限儿童或吞咽困难患者。也就是说,只有儿童或吞咽困难患者使用这款药,医保才予以报销。三是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用药。国家药监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时,都会核准该药品的适应症范围,生产企业要在药品说明书上明确,当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该药品时,虽然是目录内的药品,医保也是不予报销的。所谓适应症范围,通俗地说,就是能治什么病或缓解什么症状。
省医保局温馨提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参保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本报记者 张静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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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2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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