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当前,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但许多情况依然存在引用者不知晓、使用方式不当等情况。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周女士留言咨询:如果在视频中用到别人绘本中的画面和文字,算不算侵权?
“我们制作了一个讲绘本的视频,里面用到的故事情节还有画面,全部都是这个绘本上的内容。这种情况,怎么样去规避侵权的问题?”周女士表示,自己想了解,如果这种行为存在画面侵权,那只保留音频这种方式,还算不算侵权?
儿童绘本(AI制图)
针对周女士的这一疑问,“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津进行了咨询。
汤津告诉记者,这位网友所描述情节,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里的著作权侵权。
“网友描述的情况是已经有一个形成的绘本作品,而绘本作品的阅读者,以绘本的内容为主制作了绘本的二创视频。”汤津表示,是否侵权需要看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汤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中有一条对作品的使用者非常友好的制度,这个制度叫做合理使用制度。
也就是说,符合该制度规定的条件,使用人要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但明确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
网友提到的制作绘本,汤津表示,需要看二创作者怎么使用这个视频。
若是为了个人赏析,二创作者制作了这样的视频后,将它存在自己手机里,供自己和家人朋友欣赏,则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那么完全不涉及到侵权。
若二创作者制作视频,是为了课堂的教学研究,也属于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制度范畴内,也不涉及到侵权。
若二创作者制作视频,将它公开发布在网络上,如短视频平台、个人公众号等,只要是以公开的形式,让不特定的受众能够自由选择时间去接触到这样的作品,就会涉嫌侵害原绘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将绘本作品隐去画面后进行有声讲解,同样会存在以上问题。
要做到尽量规避绘本作品侵权的相关风险,除了通过尽量在视频中加入自己的创意和表达形成新的作品等方式外,汤津建议,尽可能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从绘本著作权人处获得合法的使用授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范围、期限、费用等。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冷赛楠
编辑 涂涌
二审 肖慧
三审 刘丹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10-31 23:45:0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