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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治理要避免“零和博弈”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2-22 08:43:00 来源:缘之心

从“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切条”或“cut”,到“林黛玉倒拔垂杨柳”“林黛玉大战孙悟空”等对热门剧集片段的创意改编……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和短视频平台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内容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为大众带来了丰富多样的视觉体验。

然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在法律上陷入了独创性与侵权的争议。今年4月,有UP主自曝,因上传cut视频被视频平台要求赔偿10万元,也有人因为综艺剪辑遭到视频平台索赔100万元。

面对这一现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作创新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次创作”短视频广受争议

“如何判断一部影视作品是否真的受欢迎?看网上有没有‘二次创作’。”网友这样调侃道。

随着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轻量化、浅表化的短视频已成为互联网流量的新宠。其中,“二次创作”短视频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创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

所谓“二次创作”短视频,顾名思义,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通过剪辑、配乐、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解读。

然而,通过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剪辑、片段截取、重新解说、内容搬运及快速浏览等方式进行再创作,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短视频,在丰富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也引发知识产权的广泛争议。

《2022年网络版权监测保护报告》披露,全年共监测到636.71万件视听作品,疑似侵权链接3380.74万条,共下线包含“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内的链接546.28万条。

对于此类法律纠纷和“二次创作”短视频广为流传的现象,公众呈现两极分化态势。

支持者认为,“二次创作”是创意的碰撞与融合,为原作品带来新的解读视角。他们主张,在合理范围内允许“二次创作”,以促进网络文化的多样和繁荣。

然而,反对者则坚决捍卫原创作品的版权,他们认为,“二创剪刀手”们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是对原创作者辛勤劳动的践踏,严重损害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破坏了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

事实上,从热门剧集到经典电影,长视频平台及其背后的版权方“捍卫版权”的动作就没断过。早在2021年,15家协会、5家视频平台以及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一份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影视作品的声明,随后还有500多位明星发声。近年来,众多热门影视作品,如《琅琊榜》《延禧攻略》和《春风十里不如你》的版权所有者,选择就“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强化原创保护信号

多位参与过相关“二次创作”短视频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界人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当前法律对“二次创作”具体形式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加之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匿名性,“二次创作”短视频往往涉及多个平台和创作者,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和范围,以及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问题都面临诸多困难。

在法律框架内,独创性是作品知识产权的核心。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今年8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娱乐短视频解说作品的侵权纠纷案件,某平台发布娱乐短视频的“吃瓜”自媒体因侵权被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彰显了法院对独创性保护的重视。

此前,2022年10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视剧《云南虫谷》被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某短视频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判决赔偿3200万元,创下我国影视剧版权侵权司法判赔金额新高。

该案办理法官强调,“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建立在已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之上,利用视频素材进行再创作的短视频。但这种再创作并不是对原视频直接搬运或剽窃,而是设定脚本,以某角色、故事线或直接以原视频作为基调,赋予新视角,采用改编、评论、恶搞、戏仿、混剪、拼接、引用等创作手法,融入原创新元素的再创作。在判定其是否逾越侵权红线,要从思想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同与否、是否抢占原作品市场份额、获得商业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

探索短视频市场信用体系

针对短视频侵权多发的现实治理需求,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连续多年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面对严厉的侵权惩戒,短视频创作者和平台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创作和运营模式。

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领域内,如何在确保对原作者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的同时,又能有效激励“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创新与繁荣,成为法律规制的一大难题。

必须注意到,互联网空间中的版权治理并非零和博弈。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表示,社会上一直呼吁建立正版作品数据库,但因版权方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迟迟难以推进。“影视剧版权方和短视频平台若能从利益平衡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寻求合作,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还有助于厚植创新土壤,培育产业繁荣沃土。”许春明说。

“与其将成本转嫁给单个创作者而平台承担高昂的审查成本,不如平台主动与版权方达成某种合作,既能降低法律风险,又能吸引更多短视频博主,带来新的创作繁荣。”许春明建议,由短视频平台牵头,与影视剧版权方合作探索借助正版作品数据库,在保护版权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谋求共赢。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当前以短视频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创作领域出现的诸多乱象,与市场主体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有关,侵权短视频野蛮生长带来“原创危机”的同时,也阻碍了短视频平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其中,为避免网络世界的内容创作陷入“互害”模式,需积极探索建立短视频市场信用体系。

在许春明看来,未来可探索集体管理模式、开放许可模式、平台一揽子许可模式等,为“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嫌侵权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形成合作共治的良好生态。(法治日报 记者 王娈)【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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