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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服务合同的涉税问题(律师信箱)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3-08-26 04:26: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8月26日 第 05 版)

国律师:

您好!我在国内经营一家文化公司,最近购买了海外一项影视广告设计服务。提供服务的这家海外企业在国外成立,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且按照合同要求,影视广告设计在海外完成,不需要对方实际来华,我公司将合同款从境内支付至对方海外账户即可。考虑到交易涉税的合规性,我想咨询:该类型的资金出境,应该如何申报和纳税?

上海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贵公司购买的海外企业影视广告设计服务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无人来华境外劳务类售付汇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对外支付时,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代为扣缴并解缴相关税款。

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 是否需要代为扣缴相关税款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涉税主体主要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从收入来源看,若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符合“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等情况,则需要实行源泉扣缴,即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

据您所述,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的海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情形,故应由贵公司每次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为计算税款,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海外企业如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需要贵公司代为扣缴增值税。

■ 代为扣缴时间和是否进行支付备案、合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贵公司作为本次售付汇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即合同约定应支付日期之日起7日内,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服务款项,有可作为补救措施的税务处理方法: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合同约定支付日期前就已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每次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是否进行支付备案,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商业服务的外汇资金,除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关于是否进行合同备案,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源泉扣缴类合同无需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合同备案。

所以,贵公司此次售付汇业务无需做合同备案。若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只需要进行支付税务备案。

■ 律师提醒

在办理税务售付汇业务时,贵公司应对是否适用所得税源泉扣缴情况和对方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承担其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只有需要代为扣缴时,才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售付汇业务。此外,由于税款的不同计算方法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贵公司要特别关注合同财务条款中关于税款承担的约定。

希望能解答您关于对外支付税务问题的疑问,对贵公司税务合规化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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