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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6月17日 第 05 版)
赵律师:
您好!我今年3月乘坐某外籍航空公司的航班,从北京飞往迪拜,途中需要在香港中转。由于天气原因,我的第一段航班延误,致使我在香港没有赶上下一段航班。落地香港后,我当场咨询航空公司,但被告知由于我买的是打折票(机票上被注明了“不得退票,不得转签”),故下一段机票无法退改签,需要自己解决。情急之下,我重新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的机票飞到终点,但心中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
请问:我能因中转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向该外籍航空公司主张赔偿吗?
北京读者 陈女士
陈女士:
您好!基于您的描述,您的事宜应属于涉外航空客运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及国际条约等相关规定,您可以因国际中转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要求该航空公司赔偿。详细为您解答如下:
■ 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您购买和乘坐的国际航班属于某外籍航空公司。您在航空公司购票后,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即主要内容是您支付机票款,该外籍航空公司为您提供从中国至目的国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服务。因此,该案件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了“不得退票,不得转签”,也应只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虽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旅客只要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并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若因天气原因,而非旅客自身原因,该外籍航空公司不能提供下一段航程的运输义务,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替代运输服务,致使您另行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该情况下,您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航空公司主张没有乘坐的下一段航班的机票等费用赔偿。
■ 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本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与您的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中涉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国际条约为例,中国和阿联酋均加入的《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订的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一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八条(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
总结来看,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您可按照您的意愿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阿联酋的法律作为处理纠纷准据法。为了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和适用中国法律。
■ 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的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注意订票时,或者航空公司提示里,是否约定了双方出现纠纷后管辖地法院(仲裁机构)或者适用法律的情况。
其次,若航空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有对自己主要义务免除的条款,也无效。比如在案件实践中,一些航空公司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一些条款,类似“不能保证将旅客和行李按时运至目的地,航班可能会因恶劣天气、航空管制、机械故障等各种原因延误或取消,对此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等。若有这样的条款存在,也不能当然免除其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您依旧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您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您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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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7 05: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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