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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刘律师:
您好!我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依据日本的相关法律签订了健身器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的解决适用日本法律,但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现在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纠纷,中国的仲裁机构可否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山东读者 任先生
任先生: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只是与日本某公司约定了合同适用的法律,而并未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所以,应先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仲裁协议有效,则中国仲裁机构应适用日本的相关法律进行仲裁,但若不能查明日本相关法律,或日本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 合同适用法律不可直接用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
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不代表该法律可直接用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依据中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六、关于国际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审查”第(一)部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第58条前半部分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虽然贵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约定适用日本相关法律来解决合同争议,但是所约定的日本相关法律并不能用来确定双方仲裁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鉴于贵公司与日本某公司没有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双方又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先依据中国的法律,确定双方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中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果贵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存在上述情形,应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可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仲裁协议有效时应适用何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于贵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系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订立了买卖合同,且约定了合同相关纠纷的解决适用日本法律,所以仲裁机构将适用日本相关法律进行仲裁。
不过这也并不绝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贵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应当提供日本相关法律,若未能提供,或者出现日本相关法律不能被查明以及没有规定的情况,就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仲裁。
■ 律师提醒
在订立涉外贸易合同时,若选择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不仅应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还应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同时,也要提前确认选择适用的法律能够被查明。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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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8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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