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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池日报
不能让“反向抹零”抹掉诚信消费的“零”
陈俊同
如果说不断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物质条件,会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消费”,那么营造一个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的价值,就在于让越来越多的人“敢消费”。信任,永远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对于经营者来说,宁可失钱,不可失信,才能走得长远。
“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为凑整数多收价款的行为。6月5日,河池市宜州区某书店因未经消费者同意“反向抹零”,被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1500元罚款,这是河池市开出的首张“反向抹零”罚单。(6月7日《河池日报》)
“反向抹零”看似小事,抹掉的却是商家的信用和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在结账时,商家抹个零头,凑个整数方便付款,本意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是再常见不过的操作了。然而,随着移动支付方式兴起,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扣款”,有些商家却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反向抹零”,没有“四舍”,只有“五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赢了消费者的“小钱”,却伤了消费者的“信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千头万绪,永远在路上。宜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这张罚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的持续恢复展现了部门担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讲诚信、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也会抹掉诚信消费的“零”,让侵权者自身陷入困境。
消费者在遭到“反向抹零”时,主动“较真”,大声说“不”,绝非小题大做。商家“反向抹零”多收的几毛几分钱,或者以“糖果”找零,这事说起来是“毫厘之犯”,很多消费者觉得不是事,“无所谓”,不计较,或者虽然不满但“嫌麻烦”而选择了睁只眼闭只眼。孰不知,这种“大度行为”却纵容了商家“不因恶小而为之”。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受损默不作声,长此以往,商家会不自觉地把一些侵害行为视为“理所应当”,甚至在消费者发声时反呛消费者:“你要是差这一毛钱,我转给你可以吗?”此次书店购书消费者勇敢站出来,投诉商家的不法行为,不是为了几毛几分的“较真”,而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环境公平公正。此事在给商家普及了法律知识的同时,也生动地向社会阐述了一个道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在一次次的忍让和沉默中死亡”,而应“在一次次的发声和呐喊中唤醒”。
市场监管部门因为商家“反向抹零”多收了几分钱而处罚上千元,绝不是处罚“过当”,而是铁肩担道义。《价格法》里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反向抹零”多收的一分一毫,都是“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反向抹零”这样的与消费者争“蝇头小利”隐性消费陷阱为何屡见不鲜?这与大部分国人不爱较真怕麻烦的性格有一定关系。“蚊子肉”虽少,但积少成多,在利益的驱使下,商家就怀着侥幸心理占了消费者的便宜,即便遇到个别“刺头”,以“不小心”为由退款就是,不影响其继续享受“消费者福利”。实际上,“反向抹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被投诉举报一次的背后,很可能是抹了很多次“零”。如果对“反向抹零”仅仅只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了事,那么会助长商家的不法气焰,“小违法”可能会发展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公平与诚信的“大短板”。实际上,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只有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才能倒逼商家守住法律底线,让整个消费群体受益。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信用是沟通交流、交易买卖的“硬通货”。如果说不断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物质条件,会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消费”,那么营造一个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的价值,就在于让越来越多的人“敢消费”。信任,永远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对于经营者来说,宁可失钱,不可失信,才能走得长远。
保护消费者权益,填平“消费陷阱”,既不能等某个消费者“冲冠一怒为权益”,也不能靠职能部门单打独斗。我们必须加强消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以机制约束商业失信,以信用激发消费潜能,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让其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既帮助广大消费者实现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也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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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0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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