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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黎青 作
□郭元鹏
获利14元,2次罚款合并10万元!福州一名老农因为销售不合格芹菜,领了天价罚单!此事引来热议。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6月14日新黄河客户端)
案例并不复杂: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闽侯的陈依伯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了122.5元买下70斤芹菜,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就是这些芹菜惹了祸,当地的市场监管局抽检时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遂责令陈某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后因陈依伯未按时缴纳罚款,追加罚款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个要强制执行,一个宁死不交,最终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一起“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的执法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是,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空间却是巨大的。严格执法本无错,但执法的目的应该是起到警示作用。法理和情理原本可以“相濡以沫”。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位农村老人,生活本就不富裕,只是“赚了14元”就要“处罚10万元”,于情不通。执法需要兼顾法理和情理,法理和情理原本也可以不是一个矛盾体,教条的执法往往会导致实际结果的南辕北辙。例如这起案件引起媒体关注后,许多网友就质疑说:是执法还是执罚?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小过重罚”并不少见,比如“拍黄瓜被罚1万元”“凉皮里放黄瓜丝被罚5000元”等等。虽然当事人“有错在先”,但“处罚得当”是法律要义,而且执法的最终目的不应该只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引导民众遵纪守法。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需要柔情。尤其需要善待民生小生意,假如当初释放的是“首违不罚”的善意,结果自然会不同。
“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不能总靠法官纠偏,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小过重罚”不可随意,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实际上,对于类似的“小过重罚”,一些地方的职能管理部门也注重柔性执法,像是对闯红灯者实施的“背诵交规不罚款”“中小企业首违不处罚”等,对首次违规且系轻微违法的行为不予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改正,这也是执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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