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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黎青/绘
新闻背景
福建福州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又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处罚畸重,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余明辉
按照常规的理解,包括蔬菜在内的食品安全,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敏感话题。人们对不合格食品的卖家尤其“零容忍”,一旦发现必将重罚之而后快。但对于此次“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风波,不少人对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决拍手称快,这又是为什么?
毋庸置疑,市场执法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蔬菜进行严格的查处,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民心所系。不过,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一事件中,当事老农虽然售卖了不合格的芹菜,但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偶然售卖了邻居的100余斤芹菜,数量较少,也没引发严重后果,且盈利仅有14元。也就是说,这位老农售卖农药残留不合格芹菜是违法了,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和持续性,实际获利甚微,违法性质并不严重。且其在案发后积极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违法,具有立功表现,这也就进一步降低了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行为。
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最低起点5万元罚款,字面上看似乎没有错,还有人情味。
但同时,也要清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拥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这样,当事老农在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当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又在其逾期未缴纳的情况下追加罚款5万元,显然有些明显的“过罚不当”。
但可喜的是,法院在受理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司法强制执行申请后,没有直接跟着行政执法的思路走,而是对这一申请执行案件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了全面审慎的审查,得出了“处罚畸重”的结论,同时还由于该案件过期办案等其他问题,综合做出不予强制执行的决定,在最后关头利用司法的权威,及时制止了一起本不应该的畸重处罚案件,体现了司法温度。不但维护了当事老农的合法权益、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同时也等于为当地的营商环境优化,无意间作出了显性的贡献。
简言之,“卖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不予强制执行也是一次普法。行政处罚既要严肃,但也要讲求灵活温暖,尤其是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执法更应该松紧有度,对一些市场违法既要零容忍,也要对轻微违法给予必要的宽宥。要谨记,执法罚款不是目的,维持市场秩序才是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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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15: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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