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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自古以来,“养儿防老”是老一辈人的普遍观念,但有时养儿却不一定能防老。本期法援在线,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娶了媳妇忘了娘”的法援案例——
辛苦养大孩子 到老孤苦无依
董某为吕某膝下独子,离婚后的吕某含辛茹苦把董某抚养成人,并为其娶妻成家。但由于多年来辛苦操劳,吕某的身体每况愈下。自2015年来,吕某疾病缠身,多次因病住院,但是董某始终不闻不问,未尽一丝赡养照料义务,未承担一点儿费用。
2019年10月,吕某患脑出血住院,其间多次联系儿子董某,可是董某一直对母亲不闻不问。每月的治疗费用让吕某愁白了头,无奈之下,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赡养费用。
但不懂法的吕某不知从何下手,经多方打听,吕某最终毅然决然地走进了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清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抽丝剥茧 争取权益
崔清福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吕某的陈述,分析了吕某所提供的证据,整理出证据清单等相关材料,了解了委托人的病情及医疗花销,还向吕某确认董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崔清福综合分析吕某赡养费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作为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有无赡养义务;二是医疗费的承担;三是赡养费的承担能力。
崔清福征得吕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赡养费纠纷起诉董某。立案后,崔清福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将收集的证据提前交予法院,律所集体讨论了案件,认为董某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承担母亲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并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以安享晚年。
2021年4月16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董某承认与吕某为母子关系,声称自己一直在青岛打工,收入不稳定,除去房租和养育自己的孩子,没有能力支付过多的赡养费。
但援助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吕某现无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唯一的婚生子,董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吕某产生的医疗费发生在董某父亲与吕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当时婚姻法相关规定,董某的父亲也负有扶养义务,但不能完全排除董某的赡养头条。
撑起法治晴空 实现老有所养
2021年4月16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30日前给付吕某赡养费500元;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吕某医疗费1万元。吕某对审判结果很满意,董某也未再上诉。
本案是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受援人吕某因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只有董某这唯一的儿子,董某依法应当承担其赡养义务,在情理道德上更是义不容辞。法律援助律师竭尽全力让法院认可其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弱势群体利益。(本报记者兰萃通讯员孙莉欣邢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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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3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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