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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刘某与丈夫黄某(已去世)在婚姻关系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次女、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刘某与儿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但刘某系二级肢体残疾,日常生活不便,并已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需要专人护理和药物维持病情。刘某希望由次女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并由长女和儿子分别支付赡养费400元和600元,三子女对刘某的赡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刘某向法律援助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刘某的诉求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立即为刘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遂向法院起诉。2022年4月14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儿子负责照顾刘某日常生活起居,并每月支付刘某赡养费200元;长女和次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巧儿说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该互相团结,共同协商,照顾好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刘某系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并已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均应对刘某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医疗义务、居住保障义务及其他义务,赡养方式既可以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采用提供生活费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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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8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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