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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日常生活中,邻居同事或者亲朋好友之间因出行需要,顺路搭乘车辆,互相提供了方便,也体现了友情互助、乐意施善的优良美德。可是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好心捎带他人的驾驶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同村村民,平时经常一同去劳务市场打工。2023年1月7日,张某某让王某某骑电动车带着自己前往劳务市场,王某某欣然同意。清晨5点左右,天刚蒙蒙亮,王某某驾驶承载张某某的电动二轮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张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了王某某、张某某亲属的部分损失。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亲属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按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事故的发生,王某某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因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可以认定王某某对于张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伤亡,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可见,“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中王某某是出于好意驾驶电动车捎带张某某,体现了邻里之间友情互助、乐意施善的优良美德,也符合上述“好意同乘”的法律精神,属法律所倡导的善良行为,应当鼓励和提倡。故对于张某某的死亡,应当减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和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
济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杨名峰提醒,虽然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为好意同乘减轻责任,以弘扬乐于助人、好意施善的传统美德,但是驾驶人、乘车人均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交通安全,避免由好心好意做好事变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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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30 13: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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