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乌鲁木齐晚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娜扎开提·柯尤木
春节期间,偶有朋友搭“顺风车”或者“蹭”亲友的车出游或者出行,但如果发生行车意外,即便是驾驶员一片好意,也会面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面对“好意同乘”带来的风险,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徐映江,进行说法释理。
构成“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黄先生:大年初二,我开车出去与朋友们聚餐,回家路上碰到同小区的小李打不上车,于是我顺路载她一程,但是当天天黑路滑,发生了事故,小李也因此受伤。事后她让我赔偿各类损失,这合理吗?
徐映江:由于机动车运行有一定风险,司机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但是好心帮忙载人,构成“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责任。所谓“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究其性质,是一种情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免责协议”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赵先生:我准备开车回老家,正好有个老乡也要回去,我便邀请他搭“顺风车”。但是在网上看到让人“蹭车”出了事故也要担责,我准备跟这个朋友签订“生死免责协议”,这样是否就不用担责?
徐映江:“生死免责协议”这种约定,更大的作用是在约束搭乘人,使其在发生意外后主动放弃对车主的索赔,但该“协议”却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中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有过错造成搭乘人受伤,车主还是要赔偿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层面,作为驾驶人员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搭乘人,也不应该漫天要价,要考虑实际情况,不能让好心人寒心。
出借车辆,车主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春节期间,朋友向我借车,因为平时关系都还不错,便好意将车借给了她,结果她途中发生了车祸,这种情况,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徐映江:把车辆好意借给别人,即使不是车主开车出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汽车有瑕疵,并且该缺陷可能造成交通事故;2、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3、明知或应该知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失的。以上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则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27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