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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亲朋邻里间相互帮助本是好事,但在好意帮忙过程中意外受伤,也极易因此产生纠纷,影响和睦。近日,纳溪法院通过释法析理、劝诫教育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仅帮申请人追回了赔偿款,也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理隔阂,邻里关系和好如初。
2021年3月5日,申请人曹某某因义务帮忙运送砂石受伤,遂将邀其帮忙的邻居毕某某等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与六位被执行人既是邻居又是亲戚,在日常生活中常相互无偿帮忙,事故发生前,相互关系和谐友善,现因该纠纷矛盾重重。经总对总查询及住所地调查,承办法官未查得该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消除恩怨、和睦邻里的原则,多次通知双方到庭和解,经过释法明理,六名被执行人认可判决,申请人亦考虑到邻里关系、被执行人支付能力等因素,自愿放弃部分款项。最终,被执行人共计支付11万元赔偿款,本案执行完毕。
家里有事,邻里亲友来帮忙,体现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规定说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案例中,由于毕某某等人没有拒绝曹某某的帮工,且在毕某某等人请求下进行砂石运输,曹某某本是一片好心帮邻,谁料招来一场横祸,致自己受伤,因此毕某某等人应对曹某某因义务帮工致伤承担赔偿责任。(供稿:纳溪区人民法院 谢雅琴 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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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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