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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好意搭乘”出事责任究竟谁承担
广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0.9万元
本报讯 本是好意搭乘,却意外致人伤残,责任谁来承担?11月7日,记者从广德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约20.9万元。
2022年8月,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邱村往广德方向行驶,途中被站在路边的周某拦下,周某欲搭乘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广德。
因电动车左边驾驶门损坏,孙某让周某从右侧车门上车,在周某上车的过程中,车辆失控冲向路边水沟,致使孙周二人受伤及电动车受损。
周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6.5万余元。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未采取紧急制动,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
2023年8月,周某向广德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赔偿损失共计约39.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孙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孙某的过错行为造成周某受伤并致残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孙某系无偿搭载周某,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结合已支持的责任认定以及好意同乘的客观事实,确定孙某对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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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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