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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托人找关系办入学 事没办成钱能退吗
肥东县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本报讯 如今,“择校”是许多家长关心的话题。在四处奔走、“托关系”给孩子入学的同时,家长们也极易落入陷阱,事没办成,转出的钱款又索回未果,为钱的事情双方打起官司。近日,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不予支持,二审合肥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2年7月,周某想要孩子上一所离家近的小学,周某的男友陈某就找到其朋友张某,全权委托张某帮忙办理其女朋友孩子的入学事宜。后张某告知陈某和周某,他是通过孙某办理的入学事宜,费用为62000元。
周某支付完费用后,到了入学时间,孩子竟然上不了该小学。之后,张某退还了21000元,剩余款项因孙某一直未退还给张某,致使张某也一直未返还给周某。周某经催要无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其请托款41000元。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通过陈某与张某联系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在处理委托事宜中,张某告知了其将入学事宜实际转委托给孙某进行办理,故周某与张某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与孙某形成了转委托法律关系。因周某的委托事项扰乱了教育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上述委托及转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张某在收到委托事务的费用后,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转委托的第三人,张某并未实际占有取得该款项,故周某主张张某返还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周某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过托人找关系、花钱等不正当的方式入学,显然违反了我国的教育秩序和公序良俗,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公办学校的入学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孩子都可按照相关程序就读,而通过“走关系”的途径得到入学资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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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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