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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多次转账给第三者,妻子发现后起诉“小三”,钱能不能拿回来?能拿回来多少?
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陈某偶然得知,丈夫张某与朱某从1993年相识后便发展为情人关系。2015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朱某支付895930元,通过朱某儿子李某的微信支付96940元。
陈某认为,张某向朱某、李某的转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取得自己同意,且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辩称,交往初期,张某向其保证自己是单身,其与张某同居长达三十年之久,非短期的情人关系,后两人又共同经营门市。
朱某认为,张某向朱某所转款项,完全是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并非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事实,案涉款项属于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陈某同意转款给朱某,显然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朱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并接受张某大额转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转款行为应为无效,故依法判决朱某返还陈某96743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元,关乎社会的稳定。本案中,张某向朱某的转账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根基,损害了陈某的情感和财产权利。婚姻中夫妻任何一方的不忠行为都会给整个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夫妻,请相互忠诚,恪守底线,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
【来源:沁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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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4: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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