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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恒飞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茨坪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6月20日13时5分许,罗某驾驶赣DN07648电动车自行车搭乘林某由井冈山市茨坪镇景园大酒店方向沿红军路往茨坪新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村路口升降阻车器处时,林某右腿与升降阻车器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受伤后在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5561.12元。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林某与罗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3594.12元。
法庭收案后,为妥善化解矛盾,准确适用《民法典》新设条文,即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因原告林某系无偿搭乘被告罗某的电动车,应当适当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罗某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至此,一起因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赔偿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据悉,这也是该院《民法典》施行后成功调处的首例“好意同乘”纠纷案件。
法官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非营运车辆一方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问题。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广大群众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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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5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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