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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清代名吏徐士林融通情理与法理,为冤抑者平反、为自卫者求生的断案理念与精神,展现了古代司法官——
求真务实的办案精神和审慎严谨的办案态度
清朝雍正年间,精于断案的徐士林在安庆知府任上,被委派负责安徽全省“刑名总汇”即臬司的工作,其中一件雍正七年年初发生在合肥的命案,杀人者鲍于天虽已到案,但他的杀人动机难以认定,死者万君禄的兄长报案时称,鲍于天图财害命。鲍家则提供了万君禄来犯的证据,主张万君禄之死乃是咎由自取,两家各执一词,知县审了多次,屡遭上司驳斥,案件久拖不决。
死者万君禄的兄长万君寿控诉,鲍于天的妻子鲍王氏不守妇道,早与万君禄勾搭成奸。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九日,万君禄身携钱款,出门买驴,晚上偷偷摸摸去找鲍王氏,不料被早有准备的鲍于天借捉奸之故打死,财物被洗劫一空。万君寿认为,鲍于天贪心又残忍,万君禄破了财又丢了命,希望官府主持公道。
鲍于天夫妇的说法截然不同。据了解,鲍于天十多年来一直租种万君禄家的庄田,两家离得不远,万君禄出门办事,经常从鲍家门前过。据鲍王氏陈述,正月的一天午后,自己在家干活,万君禄过来打招呼,说要去庄里看牛,急着出门,都没吃饭,问鲍王氏家里是否有吃的。想到万家毕竟是田主,鲍王氏就答应下来。她下厨时,万君禄一边坐等,一边跟她闲聊,得知鲍王氏的婆婆和丈夫都走亲戚去了,万君禄当时并未表现出异常,吃完饭后便离开。当天晚上,鲍王氏见丈夫未归,就关好门窗先睡。怎知万君禄去而复返,趁黑翻墙撬门而入,一手掐她脖子,一手举起棒槌,威胁鲍王氏,欲行强奸,不让她喊叫。另据鲍于天自述,他出门几天,不放心家里,弟弟鲍于臣就陪他赶夜路回来,归家时见夜色已深,院门已关,就绕到卧房窗外,打算喊醒妻子起来开门,却听到卧房中动静反常。事发突然,鲍于天悄声让弟弟守在大门外,自己从前门“托门而进”,找了根棍冲向房中。黑暗中,只见一个黑影手拿棒槌跳了出来,也不吭声,一下子跑到门口,把鲍于臣打倒在地,就往外逃。见此人凶恶,鲍于天严阵以待,连连挥舞棍子,把来者逼退回房。他仍不敢停手,一顿乱打,直到对方倒地不动,点灯来看,发现被打死在房中的人,竟然是田主万君禄。
显然,跟万家强调死者的无辜、无防备不同,在鲍家人眼中,万君禄意图不轨,黑夜来犯在先,鲍于天是被迫反击。但在之前的历次审讯中,裁判者担心鲍家人为了逃避制裁而编造谎言,采信了当地“鲍王氏没正经”的传言,倾向于认定死者万君禄与鲍王氏之间是“和奸”,而鲍于天“擅杀”妻子的“奸夫”,死者虽不无辜,杀人者也有过错。徐士林接手此案后,亲自提审案犯和证人,发现鲍氏夫妻坚称死者行奸“是强非和”,具有可信性。万家的说辞,很多都是“猜疑闪烁”,不足为据。
徐士林态度审慎、明察详审,立足涉案人的心理与行动,结合供述、证据与情理予以分析。首先,针对万家控诉鲍家是图财害命,徐士林认为,疑点有四:其一,鲍于天做万君禄的佃户,“十有余年”,长期合作,“自属相信”。历年来,万君禄多次往返庄田,都从鲍家门前经过。鲍于天要是贪利之人,万君禄理应早有防备。其二,如果鲍家图财害命,将万君禄一击致死后拿走财物,才更省事。何必要节外生枝,把人乱棍打死,更何必要打死在自家卧榻之旁。其三,鲍于天离家多日,路远不通消息。就算鲍家人要谋财,又怎么会知道案发当晚万君禄刚好会带钱出门。其四,万君禄当天出门“带钱买驴”,是万家人的一面之词,不足为凭。既然带钱出门,未必确有其事,那么图财害命,自然也缺乏根据。
此外,鲍王氏被指责与万君禄早已勾搭成奸,在徐士林看来也存在三大疑点:第一,强奸事发仓促,捉奸则有赖时机。如果鲍于天窥知奸情,设下计谋,借捉奸之故,图财害命,但他三天前离家,去到远在五十里外的弟弟家,这对兄弟深夜返回,本是偶然,鲍于天如何能未卜先知,确保万君禄必定会带上钱财,又必来通奸,而自己必定能带着弟弟及时赶到、捉奸捉在当场呢?第二,男子强奸,必然违背妇女意愿。双方和奸,则属你情我愿。但该案中鲍王氏的表现是“惊惧勉强”,可见她是在万君禄的威胁下,为了保住性命而不敢反抗,她与死者“平素无奸,显然可见”。第三,倘若男女和奸,那么丈夫鲍于天的怒火,应当对着偷情男女两人,且该案中的死者“着衣如故”,意味着未能成奸。综上,徐士林判定,万君禄“昏夜被毙,事虽暧昧,情实明确”,所谓“暧昧”,是因为万君禄要强奸鲍王氏之事出自鲍家人的说辞,万家人另有看法。而所谓“明确”,则是徐士林在权衡各方说辞后,确定死者深夜来犯,“是强非和”,鲍于天杀人,并无预谋,情有可原。
徐士林还进一步解释《大清律例》中“夜无故入人家”律条规定的用意。他认为,之所以“夜无故入人家……登时杀死者勿论”,是因为黑夜来犯者,非奸即盗,“少缓,则祸将及己”,也就是主人不迅速反应、激烈反抗的话,奸人、贼人就会更加肆意妄为。设想对男主人鲍于天来说,凶徒非但不肯束手就擒,还执持棒槌,把守在门口的弟弟打倒在地,当时可谓生死关头。妻子被人控制,弟弟被人打倒,来人气焰嚣张,自己必须奋力抗击。且“内室昏夜,并无灯火”,黑暗助长混乱,混乱激发恐惧,鲍于天急于御敌和自保,设身处地,在这种紧急关头,不便责备鲍于天将来犯者棒槌打落后还不停手、“叠打多伤”的行为。徐士林仔细讯问鲍于天,他“坚供乱打倒地,随即歇手”,也就是鲍于天将对方打倒,感觉不到威胁之后,便停了手。鉴于鲍于天的防卫并不算超过限度,徐士林在案卷中,对鲍于天的搏斗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结合其动机与时机,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体谅:“当势不两立之时,岂反作姑息奸人之想?”因此,徐士林判决,鲍于天依“夜无故入人家登时杀死律”,应无罪释放。鲍于臣“审无助殴”,也即并未协助哥哥打死万君禄,因而无责。其他无干人等也都免议。
该案记录于徐士林的《守皖谳词》手稿,在徐士林的为官生涯中,这只是他尽职尽责、平反冤狱的一例。徐士林的办案能力突出,他卸任后还保留了一些手稿,记载了他在安徽、福建等地做官时断过的不少案子,形成《守皖谳词》和《巡漳谳词》手稿。这些谳词,不仅反映了清时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也展现了一个忠于职守、执法原情的清官形象。
徐士林系山东文登人,康熙二十三年生,雍正、乾隆两朝,他在安徽、福建等地作官,官至江苏巡抚。他为官清正,受人爱戴,袁枚将他与康熙朝的名臣汤斌相提并论。其后名吏林则徐的“徐”,据说就是父辈为了纪念曾任福建巡抚的徐士林到访林家,而特别让儿子以“则徐”为名。徐士林有诗作于皖江舟中,“盈尺爰书手自批,平反容易墨淋漓。五更犹自烧残烛,依旧青灯黄卷时”,是他留心刑狱、存心公正的写照。批阅案牍到五更天,足见他争取公正判决的苦心。他融会贯通情理与法理,为冤抑者平反、为自卫者求生的精神,值得后来的法律人传颂、继承与发扬。
(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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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8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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