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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7月28日讯(记者 泮晓阳)7月28日上午,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解读《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孙鸿浩表示,今年4月28日,聊城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并以聊政发〔2023〕4号文公布,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并介绍了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和移交程序。

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包括三大类: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移交程序,对应着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也是有三种情况: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和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后产生的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移交,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部移交完毕的建设工程,发放城建档案移交书。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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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8 1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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