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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司管理的混乱,影响了元代朝仪礼乐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元朝是一个庞大的多民族国家,在宗教、文化政策上较为宽松与包容。学界普遍认为忽必烈创建了元王朝及其政治文化二元政策,既行汉法,又存蒙古旧俗。关于元王朝的政策,学者们也提出了更深一步的见解。
周良霄先生认为,“这个王朝的制度基本上是以中原王朝的传统仪文制度为主干,而又揉杂和保存某些蒙古旧制的成分”。
汉制与蒙古旧制并存
采行汉法是忽必烈用来维护蒙古贵族统治的杠杆之一,也经历了从前期积极到后期消极的过程。李治安先生认为,“汉法和蒙古旧俗并未平分秋色,也未必存在主导位置的前后互换。元代政治文化二元政策,大致表现为‘内蒙外汉’,草原旧俗为代表的蒙古制度,相当多地占据内核部分,汉法制度则往往居外围或从属地位”。
白钢先生认为,忽必烈“附会汉法”,造成有元一代的典章制度呈现出蒙古旧制与金制、宋制兼容并蓄的局面。
总的来说,元王朝在吸收汉法的同时,保留了蒙古旧俗,而这些蒙古旧俗相当多地占据内核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蒙汉二元政策的实施,体现了蒙古统治者对于汉文化的大幅度借鉴与吸收。“关于侍仪司中汉制与蒙古旧制并存的现象,可以在官制及礼制方面得到解读。
首先,在职官制度方面,侍仪司是沿袭金制所设的掌管朝仪礼制的中央机构。虽然传统中原王朝未设此机构,但设立侍仪司也是学习汉法的体现。
官署名称也是冠以“司”这样的汉官名号。侍仪司侍仪使相当于鸿胪寺卿,引进使知侍仪事相当于鸿胪寺少卿,通事舍人相当于鸣赞,侍仪舍人相当于序班,侍仪司典簿以及承奉班都知相当于主簿,侍仪司译史相当于笔帖式。侍仪司官与汉族传统礼仪机构的官员相类似,官员皆是精通经史及礼制之人。
不过,侍仪司也保留了草原蒙古旧俗的印记,官吏设置分为正官、首领官、吏员三个层级。“严格地说,这两项制度的某些部分来源于金朝(首领官和吏员等)。但是,将主持政务决策的正官,与首领官、吏员,依次排列为三层级且划一编组中央到地方的诸色官府,却是蒙古统治者发其端。
我们把正官、首领官、吏员,比附为蒙古草原的那颜、必阇赤长、必阇赤,大抵说得过去”。具体到侍仪司,则有正官、首领官、属官、吏属等。
因此,侍仪司的职官设置也体现了草原旧俗。其次,在朝仪制度方面,“元代朝仪制度,从蒙古汗国时期之发轫,到窝阔台时期儒臣的尽力建言筹建,均未能改变元代政权的民族习俗本位观念,对中原汉族政权所习用的朝仪礼乐制度与典章始终存在距离。
亦因此,有元一代在本民族礼俗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因素的影响之下,既行汉法,又存国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一代朝仪礼乐制度”。周良霄先生在论述皇帝即位仪时也提到,“全部仪式既保留蒙古旧有的一套,又取中原王朝传统的仪制为文饰,从而形成一组汉蒙合璧的独特仪式。
元初忽必烈立国定制的基本原则是,既在可能的范围采行汉法,又尽可能地保存蒙古旧制,从而使这个新建立的王朝既能基本上适应中原的封建经济基础,又足以确保蒙古贵族已有的特权利益。这组汉蒙合璧的皇帝即位仪式同样是贯穿这一基本精神的”。
元王朝强调制礼作乐的重要性,采纳了儒臣提议,建立汉官仪制,设立侍仪司,并举行汉地典礼,同时也保留了原有的政治决策方式与礼仪,始终保持蒙古本位色彩。
例如元旦、天寿节等庆典,既有在大都汉地式的正殿大明殿举行汉式典礼,又有皇帝与皇后仍然遵循草原旧俗,并坐于御座之上。为了巩固汉地统治以及维护蒙古贵族特权,侍仪司所负责的各项宫廷仪式既继承了汉地传统仪制,又遵循草原旧俗。
总而言之,侍仪司在职官制度以及礼仪制度方面皆体现了汉制与蒙古旧制并存的特点。无论是官府总体构成包括正官、首领官、吏员三个层级体现蒙古旧制,还是官员精通汉族礼制以及于汉地举行汉式典礼体现汉制,都充分说明了元代侍仪司体现蒙汉二元政策,既行汉法,又存国俗。
究其根本,是“内蒙外汉”的显现,草原旧俗的蒙古制度多占据其政治制度和文化礼俗的内核。但是从蒙古统治者依据汉法制定朝仪以及设立侍仪司来看,元王朝大量吸收借鉴汉官仪制,举行汉式典礼,侍仪司官员在诗文书画、礼仪典制等汉文化领域达到相当高的造诣,这些都显现了元王朝对于中原文化与制度的接受和认同。
元代侍仪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元代官府名目繁多,重复建置,冗官现象普遍存在,侍仪司也存在同样问题。“盖国家盛大,庶事浩繁,其执掌之事,视古昔几至倍蓰,故其官府之升,至于重大,而其属亦已繁多,日益月增,其势然也。其后颇以官冗吏繁为言,数有诏裁减而卒未遑及,亦有不得已者”。
有元一代,众多官员都曾奏请朝廷裁汰冗官,可见官冗现象十分严重。至元二十年(1283年),和礼霍孙言:“又阿合马专政时,衙门太冗,虚费俸禄,宜依刘秉忠、许衡所定,并省为便。”刑部尚书崔彧也曾上疏,言时政十八事,“九曰官冗,若徒省一官员,并一衙门,亦非经久之策。宜参众议,而立定成规”。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五月丁亥,“中书省臣言:‘六部官冗甚,可止以六十八员为额,余悉汰去。’诏择其廉洁有干局者存之”。张孔孙条对八事,也涉及冗官问题,其略曰:“官冗吏繁,不可不为裁减。”大德以后,“官冗于上,吏肆于下”。
中书左丞王结上执政书,陈时政八事时提到要“革冗官以正职制”。仁宗即位后曾廷议汰冗官。英宗即位后,“罢世祖以后冗置官”。
李治安的《元代冗官述论》提出:“元代之冗官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以官府名目繁多重叠、多员制泛滥、高官剧增以及与蒙汉政治文化二元体制密切关联等特色肆虐于政坛,从而使元代成为继两宋以后又一个官府和官吏冗滥十分突出的时期。”
元代冗官问题体现在官府繁多重叠之上,元人王结《上中书宰相八事书》云:“今既建立省部矣,有户部,又有大司农司。有礼部,又有太常寺、光禄寺、侍仪司、会同馆如此则不相统属,政事纷裂,虚费廪禄。多设掾吏,实为冗长之甚。其余职司之繁,不能遍陈。”
礼部、太常寺、光禄寺、侍仪司等掌管礼仪之事的官府,皆是职司相同或相近的叠床架屋之设。“元代政府机构重叠臃肿,随之而来的便是为数众多的冗官冗吏”。
元代绝大多数官府实行多员制,侍仪司设有侍仪使四员,引进使知侍仪事二员。首领官有典簿一员。属官有承奉班都知一员,通事舍人一十六员,侍仪舍人十四员。吏属有令史二人,译史二人,通事二人,知印二人。对比金代侍仪司仅设置局使、直长、局副等官,元代侍仪司冗官问题可见一斑。
职司管理淆乱
元代冗官问题严重,设官重复,也直接导致了官府职能交叉,职司淆乱。元代侍仪司职司管理淆乱的一个表现就在于朝仪礼乐机构经常改隶复置,造成人员冗杂,政令错乱的现象。
除侍仪司负责礼仪事务之外,元代又有礼部、太常寺掌礼仪诸事,礼部又下辖仙音院、仪凤司、教坊司、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历由礼部掌管朝仪礼乐的职能,因左三部反复分合归并,造成政出多门,互不统属,杂乱的体系之下不免职司淆乱”。
侍仪司曾隶属于礼部,后多次改隶,又别置侍仪司。大德年以后,元代吏制进入相对淆乱的时期,“至一事而分数官,一官而分数员,秩位滥于遥授,事权隳于添设”,侍仪司也于大德十一年(1307年)九月升秩正三品,职官设置不断变化,难免造成职司管理淆乱。
元代侍仪司职司管理淆乱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与其他机构职能重叠。侍仪司具有引导仪式之职,宣徽院同样具有朝会宴飨、通唤宣答的礼仪性职能。例如侍仪使、通事舍人在各项重大宫廷仪式上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宣徽使等人也起到同样作用。
元设给事中,并于至元十六年(1279年)正式兼掌起居注,记录奏闻之事,却又令左右侍仪奉御兼掌起居注,定置右侍仪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员,左侍仪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员,使侍仪司也间接具有了编修职能。
元代设置会同馆掌管接伴引见诸蕃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侍仪司也具有掌管“外国进献、使臣陛见”之事的职能。侍仪司的这些职能都与元代其他机构职能有所重叠。
总的来说,元代侍仪司在元代礼制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保障了各项宫廷仪式按部就班的进行,促进了元代礼仪典制的制定与实施。但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确实存在,侍仪司官员队伍相对庞杂,职司管理也因为多次改隶复置以及与其他机构职能重叠而显得淆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元代朝仪礼乐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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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2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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