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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昌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切实消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昌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性立法计划,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9月1日起《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实施6年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电动自行车迅速增加,截至2023年2月,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238万辆,由此带来的违法多、事故多、秩序乱、治理难等问题成为行政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三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6354起,占总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53.38%;占死亡总人数的33.30%;受伤人数占受伤总人数的58.48%,其中死亡人员系头部受伤致死的占电动自行车死亡总人数的74.75%,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综合治理,及从事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行业等方面问题隐患突出。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借鉴其他省市治理电动自行车实践和立法经验,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强化执法管理依据需要。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整治,《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施行,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城市文明建设程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电动自行车快速增长,管理中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隐患、驾乘人员未佩戴头盔、强制措施配套不全、处罚手段单一及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经营活动的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管理等新情况新问题,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方面仍存在短板,现行条例规定不完善,未覆盖国家新规,行政管理依据不足,制约了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是国家标准实施监督需要。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新标准和CCC产品认证强制要求。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要以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推动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三是借鉴外地管理经验做法。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关于非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等,涵盖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新规定,这些法规为我市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使条例更加完善,增强可操作性,迫切需要修订条例,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起草经过
2021年7月,市公安局交管局正式启动《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条例修订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工作。按照资料收集、交流讨论、草拟撰写、征求意见四个阶段开展。修订工作小组广泛收集和研究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立法资料,参考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召开了座谈会,征集了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听取了县区政府、乡镇及社区街道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先后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送审稿)》。
三、拟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对现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6版)进行修订,原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条例(修订送审稿)》修订为七章四十一条,共增加了七条,全文共修改了七十二处。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围绕构建社会共治责任体系,完善及补充了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外卖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生产和销售源头管理。2018年7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实施,改变了我市目录管理制度。明确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经过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和登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三)关于注册登记管理。一是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为统一规范管理全市电动自行车,推行电动自行车数字化号牌,规定从事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等活动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专用用途的车辆,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第四十条);二是明确车辆注销登记规定。自2010年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以来,很多因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都未在车辆系统进行注销,为加强统一管理保证数据真实准确,规定注销登记制度(第十八条)。
(四)关于通行管理。一是在新业态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新业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从业者和其他社会车辆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导新业态企业为所属电动自行车及从业人员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化解事故理赔纠纷,发挥社会稳定积极作用(第十三条)。二是在道路通行安全方面,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增加驾驶人需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不得实施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保证照明等装置良好及特殊环境需开启车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随意鸣喇叭,礼让行人,优先让行等规定(第二十三条)。三是在消防安全方面,明确消防安全停放充电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强调了车辆停放、充电等部门消防监督职责,增加了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小区配置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是互联网租赁车停放管理方面,结合城市管理部门建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督调度平台,对企业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加强停放秩序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按规定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综合治理。一是赋予监督管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加强新业态企业主体责任。由相关行业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统一行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增加企业主体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是利用信用平台强化治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严重违法行为,及对新业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了利用监控设备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的惩处力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二是修改完善生产销售处罚内容(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在人行地下道骑行,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号牌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明确针对无牌、改装加装、假套牌等严重违法允许可以扣留车辆、可以收缴改装、加装的物品、乱停放车辆影响交通可以拖移车辆,规范了拖移扣留车辆后的收费及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四是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企业处罚内容,及违反消防安全的处罚内容(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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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07: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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