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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昌日报
明确“怎么管、谁来管、如何管”
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本报讯(喻可喆 全媒体记者 邹佳伶)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规,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切实为民办实事、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有力举措,对全市水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通过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共五章44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怎么管、谁来管、如何管”等重点事项,明晰、压实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厘清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为我市依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条例》提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明确了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针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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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4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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