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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卞广春
在三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等情况下,王某向用人单位请休事假照顾家庭,被用人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万余元。(2月9日《工人日报》)
法院在判决这一案件时,使用了一句西方法谚:“法不强人所难”。“法不强人所难”,说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通俗地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根据当事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王某已获批准的假期包括年假8天、陪产假15天、事假14天。对王某未获批准的事假,公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其请假的正当理由,遂以“无故旷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无故旷工”的确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但公司将员工照顾家人摆在企业生存、员工工作的对立面,强行要求员工放弃照顾家人,以满足公司工作需求,是以怂恿不孝,违背了人性。因此,企业即使能正常运转,也由于难以得到员工及家人的认同而不能持久。
在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公司与员工是一根藤上的两只瓜。员工爱岗敬业,公司与员工荣辱与共,是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用人单位对员工有同理心,制订计划和决策能够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员工才会更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相反,公司只顾自身发展,片面要求员工忠诚敬业,不顾法律赋予员工的其他应尽义务,无视员工的需求与个人尊严,是机械用工、刻板用人,与现代管理要求和以人为本原则等格格不入。
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还应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困难职工的人文关怀。劳动者请事假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尚无具体规则,由此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法院是说事论理的地方,在法律不确定的情况下,法官的良知就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此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人情味,有助于用人单位谋利用人时兼顾伦理和人的本性,让法治与人性结伴而行,推动公司与员工同舟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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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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