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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重庆晨报
汪女士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财务经理,因其父生病手术,汪女士请假10日后仍需请假陪护,公司未批准后,汪女士继续陪护父亲。此举引来公司不满,以汪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汪女士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将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因汪女士父亲患脑角质母细胞瘤,需要在大连医院手术及护理,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汪女士向公司申请年假2天,公司批准;同年8月3日至8月12日,汪女士又申请事假8天,公司批准。因父亲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要陪护,8月15日,汪女士再次申请事假5天,但公司没有批准。公司认为,在未准假的情况下,汪女士未到岗的行为属于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8月25日,该公司向汪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汪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2022年7月25日至8月18日期间,汪女士曾线上协助办公。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汪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0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三中院审理认为,汪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法官认为,汪女士因父亲生病需回家照顾向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女士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最终,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需要制度更需要温度
员工以父母病重需要照顾为由进行请假应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提交请假证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劳动秩序,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以人为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用工关系。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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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2 0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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