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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巫瑞万 张建文
案情:12岁的张小某是张某(男)与陈某(女)的婚生子。2016年8月15日,张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小某由陈某负责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张小某的医疗费、学费由其父母各承担一半。2020年7月1日,张小某突发重疾,经诊断为尿毒症。陈某带其到多地住院诊治6次。张小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前后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高达30余万元。其间,张某仅支付了3.3万元医疗费。由于陈某平时靠打工维持生活,多次找张某索要抚养费和医疗费,起初张某表示同意,但在2022年2月后,张某便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为挽救儿子的生命,陈某四处筹钱,当中多次找张某要钱无果,无奈下向法院起诉。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且张某在上海务工不便回来,第一次采取调解办法,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形式,向原被告双方耐心释法说理,规劝张某要遵循“父子有亲”的应有伦理传统,认真履行好抚养亲生儿子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分期支付张小某的医疗费共计10万元,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张小某1000元的抚养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张某当场支付部分拖欠的医疗费、抚养费约4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便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间也要多一分宽容与谅解、少一分怨恨和计较,把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如果父或母一方秉承“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的态度,坚决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则其既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又会让孩子经济利益受损,还会给子女在心理上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孩子不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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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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