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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7日讯(通讯员 吴瑞林)夫妻离婚后,实际抚养过程中,若产生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小肖系肖某与陈某的婚生女儿,2022年4月肖某与陈某诉讼离婚,协议商定小肖由父亲肖某直接抚养,陈某每个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后续陈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未产生争议。
2023年12月,小肖生病住院,花费治疗费用7000余元。肖某认为陈某每个月只支付600元抚养费,而本次住院相当于将近一年的抚养费,故要求陈某支付治疗费的一半,却遭到陈某的拒绝,遂向将乐法院提起诉讼。
经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肖某和陈某在离婚时已商议了抚养费用的问题,且陈某也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陈某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小肖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小肖本次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故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某支付一半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实际生活中,父母应着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培养消费,也要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也应考虑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人往往已经承担了更多的金钱和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对固定数额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承担,显然会增加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双方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也会使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终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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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7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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