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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3-12-01 15:07:00 来源:戏说三国

引言:

执法严,百业安!司法正,人民安!自西周始,中国法治开始萌芽,在礼和德共同作用下,华夏民族形成了礼仪之邦。

法治思想起源于西周,但众所周知宗法观一直影响西周的立国之策,这种宗法制思想严重阻碍着法律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随着岁月的沉淀,时隔两千年的明朝首次集封建法治之大成,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相对而言最完善的官员回避制度。

这套官员回避制度为制衡地方官员权力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宗族血缘关系对司法程序的左右,这是历史的进步。

明政府在回避制度上又细化了诉讼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人情案、关系案、亲戚案的发生。

因此探讨明朝的诉讼回避制度,对于中国当今的司法建设和官员队伍建设,具有醍醐灌顶之功效!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西周宗法观念的衰亡,官吏回避思想的兴起

人性善于靠三言两语来粉饰,善于靠表面的虚伪做作来掩饰,善于表面一套实际是一套。

这个道理古人比我们懂得早,人性不可信,尤其是身处高位时,更容易禁不住权力和财富的考验。

因此需要合理的制度,对无法把握的人性私心给予制衡,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便是这样产生的。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的起源学术界至今众说纷纭,一说是西周时期,一说春秋时期。笔者认为中国的官吏回避制度确应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西周虽是中国法治的发源之王朝,但西周的本质是一个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的王朝,宗法观念极其严重,可以说与法治关系并不大。

而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睥睨、百家争鸣,此时腐朽的宗族观念随西周的崩溃一起被冲散,因此官员回避制度的实行,确实存在合适的土壤条件。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据《吕氏春秋》记载,战国时期赵国,一个名为梁车的官吏在得知自己的亲妹妹犯法后,按照法令将妹妹的双脚砍了下来。

当时的国君赵成候在得知这个消息后,认为梁车太过残忍,没有仁义,于是便摘掉了梁车的乌纱帽。

从这个案例中,仍然可以看出当时上层统治阶级对宗法制的维护,即血缘统治,但下层官吏已经开始摒弃了这种腐朽观念。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像这种秉公执法的“大义灭亲”办案手段,在春秋战国时期还有很多,多见于《吕氏春秋》、《战国策》等古籍之中,因此官员回避制度在当时确实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官吏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官员的徇私枉法、以公谋私,但春秋战国尚未形成正式的制度。

秦朝虽统一六国,且以法家思想立国,按理说官吏回避制度应该产生于秦朝。奈何秦的法治思想在于驭民,而非真正的依法治国。

再者,秦统一中国后,二世便亡,时间上便失去了实行这项制度的可能性。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只要有此种思想的萌芽,那么后面的历朝历代建立起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只是时间问题。

文化思想、民风习俗是法律制度的成长土壤,也是立法的依据,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既然能座到百姓身上,也必然可以骑在官员头上。

关于如何制衡地方官员的权力、如何防止其结党营私、如何保证王朝行政体系的健康运行,那些深居宫殿冷墙之内的皇帝们,早有预防之策。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官吏回避制度和诉讼回避制度,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的真正确立,应当属东汉末年“三互法”的颁布,此时是汉桓帝刘志在位。

可能是鉴于东汉末年日趋腐败的朝纲,于是这位汉朝末代昏君也弄出了一套针对官员拉帮结派的“三互法”政策。

当然这套政策是为了维护皇权而设计的,刘志在位期间从一个傀儡皇帝,到后来变成真正有实权的帝王,可见其还是有几分政治手段的。

可是其后期的腐败无能也是铁板拍钉的事实,宦官专权、党锢之争等乱象耗尽了东汉的气数。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可见这套针对官员的“三互法”制度,并未能阻止东汉王朝的颓败,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古代的官员回避制度,本质是为了维护皇权。

后面的历朝历代虽将官员回避制度进行了完善、细化,但仍然逃不出封建皇权的掣肘。官吏回避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形成于东汉末期。

唐朝时期在官吏回避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便产生了诉讼回避制度。

官吏回避是诉讼回避的前提,即与案件人员相关的官员必须回避,这其中可能是小衙差、也可能是司法官员的助理等。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唐朝时期细化到与案件相关的法官必须回避,这便是诉讼回避制度的正式形成。因此可以认为诉讼回避制度,只是官吏回避制度的一个的细化分支。

明朝是中国封建皇权开始走上巅峰的开端,诉讼回避制度在这一时期被逐渐完善。

这一制度在明政府官员中的实际作用效果,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和官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明朝诉讼回避制度的实际功效,以及对当今司法体系的借鉴

明朝的缔造者朱元璋是一个出身贫寒的皇帝,这位来自底层的布衣统治者,在见识了太多的压迫剥削之后,对于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认识比中国任何皇帝都更为透彻。

《教民榜文》既是朱元璋教导明朝百姓的一封建议书,也相当于明朝政府地方官员的一份政治指南方针,这其中的许多内容对于明朝诉讼回避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诉讼回避,顾名思义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的回避,即案件处理与审判过程中。这个过程中回避的人员有亲属、师友、同事等人员,有些学者将籍贯回避也归为诉讼回避。

笔者私以为这是不妥,也是不合理的。籍贯回避当属官吏回避的大范畴,诉讼回避重在强调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即司法案件中的法律活动行为。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至于什么“南官北调,北官南调”的回避行为,就更不属于诉讼回避范畴了,诉讼回避当以案件为核心。至于某些学者所认为的诉讼回避人员广泛、多样且杂的观点,笔者也是持反对观点的。

诉讼回避制度是以司法案件为核心的,根据司法案件的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回避,大明法律也未完全区分诉讼回避制度和官员回避制度的标准。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虽然明朝法律没有区分官吏回避和诉讼回避,但对于案件审理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人,作了相应的法律惩罚规定,这算是明朝的首创和进步。

这些应当回避的人,还是上述的那几类人亲属、师友、同事,有时同乡者也会被纳入诉讼回避范畴。

其实这也很好理解,老乡见老乡多半都是熟悉之人,既然是熟悉之人那就划分到师友回避的范畴。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监察回避也被某些学者单独列出来,笔者认为这完全没必要,明朝政府之所以将监察回避写进法律,是因为监察御史权力极大,相当于如今的地方纪检委,实质上监察御史的回避是属于官吏回避的范畴。

中国古代的诉讼回避制度有两大漏洞。一是皇权对诉讼回避制度的随意践踏性,只要皇帝开口说不用回避,那么就不必回避。

二是民间普法教育的缺失,中国古代文盲者占国民总数的90%以上,连字都不认识的古代老百姓,更不可能懂法。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就算地方长官没有执行诉讼回避制度,但山高皇帝远,便是这个道理!

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回避制度对于中国古代普通老百姓,没有太大的普适性,法律的解释权往往是凭着地方官吏的一张嘴说了算。

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官官相护、官逼民反的因素之一,实际情况中中国古代百姓有苦难、有冤屈,一般是不会告官的,因为官匪无异。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而且从现今流传下来的古籍中窥探诉讼回避制度,也很容易地发现记录得都是一些官场事件。比如某某大官在某次案件中的行司法为、某地方官在与上级领导案件中的司法斗争,诸如此类的文字多如牛毛。

但关于于民间普通百姓的司法案件中,诉讼回避制度的实际作用功效,几乎在古籍中找不到。难道我泱泱大国都是国泰民安之盛景吗?

这无疑直接坐实了诉讼回避制度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是一场地方政权与中央皇权的斗争产物。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明朝诉讼回避制度是权力斗争的产物,对于当今的中国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依法治国是保证民生健康的根本所在。

纵观中国两千余年的法治发展,会非常明显的发现人情关系始终是阻碍依法治国的最大阻碍,而这种人情关系又源自于西周的宗法观念。

中华民族是一个团结的民族,也是容易讲人情关系的民族,这就像一把双刃剑一般,当外敌来临时,我们会抱成一团一致对外,这一点古人早就了然于心。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官吏回避制度和诉讼回避制度无疑是这种人情关系网最好溶解剂,构建正常的政府办公秩序、营造政府良好的公信力,诉讼回避具有客观的必要实施性。

因此明朝诉讼回避制度是在中国人情关系的文化氛围中建立起来的,为的是防止人情案、关系案、亲属案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加强中央皇权。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需要千千万百姓的严格守法,诉讼回避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是警示人情关系的一座响钟,是维护法治和谐的制度红线。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结语: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但诉讼回避制度在唐朝时期才形成,官员回避制度和诉讼回避制度是相互交叉的概念,并无官方的严格规定标准,只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诉讼回避制度是在中国人情关系的文化氛围中确立的,以维护中央皇权为根本目的,以制衡地方官员为主要表现形式,自诞生之日起便不是针对底层百姓的,因此也不具备普适性。

中国古代官吏回避制度:从西周到明朝的演变

明朝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对于制衡官员权力,确有刮骨疗毒之良效,在一定程度上收缩了地方官员的权利,保证了行政体系的廉洁性。

此种制度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亦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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