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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4-02-25 21:57:00 来源:精彩生活

引言:

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古代帝王一直将“以德治国”的仁政作为统治的基调,在司法体系建设中强调“明德慎罚”的原则。同时,封建最高统治者也强调“以礼治国”的必要性。

“德”是对上层阶级的执法要求,“礼”是对底层百姓的行为标准,“法”是除了皇帝之外任何人都必须遵循的制度红线。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德、礼、法三者互为一体,共同构成了封建专制的司法主干,其中会审制度则是君主专制体系下“明德慎罚”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专门针对朝廷高级官员犯罪的一项审案制度。

明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皇权走上巅峰的开端,许多制度因封建统治的需要而不断完善,明朝的会审制度一直被后世司法所借鉴,清朝基本继承了明的会审制度。

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当今中国的司法审理也从中汲取了不少优秀的规章典范,因此探讨明朝会审制度,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明朝法治的根本目的:制衡地方官员权力,维护中央皇权

倘若你穿越回明朝成了一名普通百姓,有一天县太爷强占了你的田地,不堪其辱的你准备告县太爷,带着满腔委屈跑到京城,一纸诉状将县太爷告到了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督察院。

但你换来的可能不是青天大老爷的公道,而是几十大板的杖棍之苦,你的案子也会被重新驳回籍贯所在地,交由县太爷顶头上司知府处理。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如果这位县太爷实在是只手遮天,知府处理起来也棘手,那么知府就会联合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承宣布政使司、最高司法长官——提刑按察使司,对你的案件进行处理。

如果这都还处理不了,那就直接到京城督察院去吧。当然一般情况下,明朝的县太爷还没有这么手眼通天的。

而你的案子一般能到知府那里就是上限了,知府可能会委派其他县的县太爷对你的案件进行审理,这便是明朝的诉讼回避制度,这个笔者不在此赘述了。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读到这里会有读者疑惑,为什么明朝不能越级上告,京城的中央官员不审理老百姓的案件,不等于吃干饭吗?非也!

首先要明白一个大前提,封建社会里的绝大多数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皇权专制的,制衡政府官员权力是重点,百姓死活是其次。

所以京城的京官们也只是专门负责“大老虎”、“大贪官”的案件审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是严重影响皇权统治的案子。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家喻户晓的大案子有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维护皇权而故意蓄谋制造的蓝玉案、胡惟庸案等大型历史案件,牵扯人数之多,杀伐之重前所未有。

小的历史案件有嘉靖时期的海瑞案,明英宗时期的于谦案等,这些案子都是皇权斗争的产物。

在电视剧的影视片段中,我们经常听到交由九卿会审依法处置、朝审天子亲临等话语。

这些针对朝廷高级官员的案件审理,可以统称为会审,即会集朝廷中央长官对严重危害皇权的犯案官员进行审理。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明朝会审制度主要包括三司会审、九卿圆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热审等六项,划分标准是以审案方式、审案官员、审案时间的不同区分的,参与审案的官员几乎涉及了明朝的所有中央首脑长官,也包括皇帝在内。

因此讲解起来实属有点麻烦,在弄清明朝会审制度的根本作用目的后,笔者将会以一种简单易懂的方式为大家详细介绍明朝会审制度的具体内容,顺便科普一下明朝的官僚体制。

因为不从大的框架体制层面入手,就如管中窥豹一般走马观花式阅读,很难真正理解明朝的会审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明朝热审的漏洞:地方小官吏左右司法裁决

笔者前文强调过,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主要针对朝廷高官犯案的一种审理制度。因此除了会审制度中的“热审”外,明朝老百姓一般是“享受”不到会审待遇的。

热审是明朝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同时执行的一项制度,光听这个名字就知道了,热审是在夏天进行的,实行此项制度主要是为了疏通监狱在押囚犯的人员密度。

毕竟大夏天的监狱中的环境那么肮脏、恶心、作呕,再加上各种刑法酷具的施行,中国古代监狱的夏天往往是腥臭冲天,极易引发各种传染病。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因此对于那些罪行很轻的人,经过热审之后,当堂杖刑后便给予流放或充军,所以热审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的“圣德仁政”、一方面也缓解了古代监狱夏天的管理成本。

此种审判制度始于朱棣在位的第二年,即1404年。执行时间从农历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是一种中央和地方同时进行的审案制度。

但明朝后期往往成为了地方官员以公谋私的手段,即头一年犯人家属通过金钱和人脉关系将地方长官买通,次年热审时将犯人予以释放,这种现象在县一级的政府机构中尤为明显。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因为明政府对地方长官的监督与制衡往往只能到县一级,再往下就是地方胥吏的天下,这些小官吏没有官位和品级,相当于政府的合同工,但正是这些虾兵蟹将把控了地方财政。

县太爷干几年就会被中央调走,这些虾兵蟹将却大多一直世袭,如毒瘤一般严重影响着地方司法的正常运行,古代民间常说的“小官巨贪”,就是这类政府工作人员。

明朝中央监察机构有六科给事中(相当于如今中央纪委)、地方有十三道监察御史(相当于如今地方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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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地方行政长官勾结在一起,主要指府州县三级机构的地方长官,明政府使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临时派出巡按对地方官员进行抽查。

这些巡按都是由皇帝当面钦点的,相当于如今国家最高领导授权的中央特别行动小组纪律检查委员。

遗憾的是,明政府的监察法网可以监督并制衡地方知府、知州等大鱼小鱼,却困不住地方县级以下三班六房等虾兵蟹将。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即使热审的最终判决权在县太爷手里,但也不免受到地方小官吏的左右,而县一级又恰恰处于明政府权力制衡的边缘。

所以热审在这一级行政机构中的公正性应该打上大大的折扣,因此笔者认为明朝会审制度中的热审还是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的,尤其是在县一级的政府机构。

说完与基层百姓相关的热审之后,再说说与高官落马相关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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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高官落马的专门审案方式: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是指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个中央部门的长官,聚集在一起对朝廷重大案件的审理,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督察院作御史,此制度是从唐宋时期的三法司发展而来。

何为三法司制度?即刑部主审理,大理寺主复核,而督察院则监督这两个部门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是否合规,而督察院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刑部和大理寺串通一气蒙蔽皇帝罢了。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三司会审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皇帝下旨需要对某个重大案件进行审理时,才会有三法司会审的必要。

假如犯人经过三司会审后,仍然提出上诉要求不服气怎么办?那就来个九卿圆审,一听这个名字就知道官员很多,九卿圆审指的是哪九卿呢?

其实前文所说的三法司再加礼、户、工、兵、吏和通政使司等六个部门的长官,便是九卿。

说白了就是一个案子审不过来,就叫上其他的中央部门一起来审而已,中央主要首脑都齐聚一堂可谓大团圆了,所以称之为九卿圆审。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说了九卿,但或许有的朋友不明白这九卿的具体职责和权力大小,九卿中有礼、户、工、兵吏、刑六部,其余三个部门为督察院、大理寺、布政使司。

这九个部门都是相互独立且权力制衡的,因此审起案子来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

虽然大理寺名义上是明朝的最高法院,拥有案件最后的复核审理之权,但实际意义不大。

毕竟前面的八个部门都把活儿干完了,大理寺卿也不好再说什么,否则就是跟其他八个中央部门对着干,压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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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案件审理的差不多后,大理寺也只是走个过程而已,没有太多意义。这就跟现在的司法案件一样,你可以告到地方甚至北京最高法院,但是意义不大,当然案件重审除外。

那如果经九卿的审理,且大理寺复核没有什么疑点后,犯人仍然不服气怎么办?那就找同事增加人数继续审,毕竟人多力量大嘛!增加哪些人呢?

除了之前的九卿外,增加五军都督府、锦衣卫、六科给事中,甚至宦官组织都会参与进来。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还有一些不专业的人员也会参与进来,比如朝廷驸马都尉。只要你不服气,那咱们就接着审,大明朝有的是官员和时间。

此种大型的官员审理情况,被称为会官审录,以三法司为主要核心进行审理,因此参与审案的人员极其广泛,具有不确定性。

笔者这里稍微介绍一下五军都督府和六科给事中,至于锦衣卫大家都很熟悉就不多说了。

五军都督府的前身是大都督,而大都督的前身是枢密院,与六部之一的兵部同为明政府的最高军事机构,六科给事中则是专门针对六部的监督机构。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至于为什么驸马都尉这种闲职也会参与会官审录,那还不是因为国婿的身份!实则就是老丈人皇帝的眼线而已。

经过会官审录的案件,基本已经差不多了,会官审录算是明朝会审制度中场面最大的。

当然还有所谓的朝审、大审,其实二者差不多都是以三法司为核心,不过案件监督者换了一小批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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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是三法司法领着公、侯、伯审理案件,这个朝审具与热审一样具有专门的时间段,一般是在霜降后进行,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囚犯。

而大审则是三法司领着宦官审理案件,只不过这个宦官是皇帝派来的而已,没有具体时间规定,笔者就不在此赘述了。

明朝会审制度是以三司会审为主干,既然三司为明政府中央司法的核心框架,把主要的工作都干了。

为何皇帝还要派那么多非专业人士参与审案呢?连驸马都尉和三公这样的闲职都要参与进来?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还是为了权力制衡,没有权力的闲职基本都是明朝的皇亲国戚所把持,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无非充当个皇帝眼线的角色。

而那些不专业的但又位高权重的机构也参与司法审理,比如六部、五军都督府、通政司等机构,只是为了权力制衡而已,目的只是为了防止三法司串通一气蒙蔽皇帝而已。

因此除了三法司以外,非司法专业出身的中央长官,能在会审中发挥多少实际作用,估计也只有皇帝本人清楚了。

不够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可以这样理解,所审犯人几乎都是朝廷重犯,涉及关系网络极为复杂,因此需要多部门联合审理,也是无可厚非的。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不过笔者还是侧重于权力制衡的观点,从现存的历史典籍中可以看出,会审制度所审理的案子几乎都是朝廷大案。

而且会审制度的发展也是由皇帝进行推动的,这些进行案件审理的官员们代表的是天子,会审的最终结果也是由皇帝裁决。

如果明朝的百姓可以越级告状,京官也可审理地方案件,那么笔者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为了促进社会司法公正的,可历史事实与之相反。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再者会审制度中的不专业性,参与人员的广泛性、随机性,皇帝对于会审结果的独裁性,都无疑直接实锤了会审制度是中央集权的必然产物。

结语:

明朝的会审制度源于唐宋时期,明朝最为完善,最高统治者打着“明德慎罚”的幌子,给予会审制度道以德制高点,自认为这是慎重刑法、爱民体恤的“仁政”。

实则只是为了防止官员权力垄断威胁皇权统治而已,从参与会审制度人员的广泛性、不专业性,还有皇帝对会审结果的独裁性,可以看出这仍然是中央集权的产物。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其中会审制度中的热审是唯一可能造福基层百姓的,但却因为权力制衡的不到位,沦为了地方县太爷的谋财手段。

而百姓的真正委屈、社会司法建设公平与否从来都不是皇帝考虑的问题。

中国古代帝王生来就如一个权力动物一般,自打登基那一天起,就时刻在维护皇权的专制,直到死为止。没有积极维护皇权的帝王,要么被冠以傀儡称号,要么被冠以昏君称号。

权与法究竟如何平衡?一直困扰着中国历代王朝,礼和德成了权与法二者之间的润滑剂。但笔者认为无论是“以礼治国”,还是“以德治国”其实都是人治。

明朝会审制度的执行:明德慎罚原则之下,重大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真正的司法建设核心在于自由、平等思想的深入人心,在于社会文化氛围的改良,在于身居高位者以身守法。

明朝的会审制度也好,或是中国如今的反贪污调查也罢,其根本标准在于抓多少“大老虎”、打击多少“保护伞”、而在于法律契约精神是否深入人心。

源头清,则水清,司法正,则百姓安!贪官污吏抓不完,法律建设之路赶不完,愿九州大地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百业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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