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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金陵晚报
老小区里“抢车位”
他堵住邻居的车一年多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随着私家车数量增多,老小区里的停车难问题不断凸显。家住建邺区某小区的两名业主因一个公共停车位发生争议,甚至闹上法庭。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小王、老李是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业主(户)数量与停车位数量的比例约为2:1。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经小区业主投票、政府出资、协调,小区某两幢楼之间的空地被改建成正式停车场。
2021年年底,车位改建完成,共建成22个停车位,均为公共停车位。车位改建好的第二天上午,小王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停放在一个停车位上。邻居老李认为,车位改建前自己的车子一直停在此处,其因先使用案涉停车位所以对该停车位具有专属使用权,与小王发生争执。
2天后,老李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横向停放在案涉停车位的前方。小王觉得老李的车辆完全阻挡了其车辆正常进出,要求老李挪车。在多次协调下双方未能解决纠纷。双方争议期间,老李先后更换使用4辆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前方,时间长达一年多,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
后来,小王将老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李停止恶意停车挡道行为,保证其车辆的正常通行权。老李赔偿其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车辆保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并对其恶意停车挡道行为书面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老李立即停止用车辆(包含案外人车辆)或其他任何物品阻塞案涉停车位前方出口、妨碍车辆出行的违法行为,老李赔偿小王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损失及车辆保养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认为,案涉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确定该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之前,小王将自己名下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并无不当。老李在小王车辆停入案涉停车位后,将自己车辆或更换其他车辆横停在案涉停车位前方的路边,妨碍了小王的车辆正常自由通行,也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老李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公序良俗,其依法应排除妨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人、市法院民四庭法官金鑫介绍,老旧小区停车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车多位少”,很多老旧小区对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形成了“先占先得”的规则,业主或邻居之间因抢占停车位难免发生争议。
法官提醒,小区业主临时停车或使用公共停车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或邻居之间因停车位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仅是对小王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之后的正常通行权所作的评价,并非对案涉停车位主张固定使用权的认定。如果双方或者任一方认为对案涉停车位享有固定使用权,应另行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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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8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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